时间:2023-05-30 16:12:47来源:法律常识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刘辉
“田法官这次帮我们家解了燃眉之急!”10月31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永安人民法庭法官田媛媛在对一起案件回访的过程中,当事人家属激动地对她说。
两个多月前,蔡甸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裁定承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向在住院治疗的伤者解某赔付23万余元医疗费。承办法官介绍,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救急纾困,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法院先予执行解了燃眉之急
今年8月7日7时30分,市民金某驾驶小型汽车与在非机动车道行走的解某相撞,造成解某受伤。解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医生诊断为外伤致腹腔多器官挫裂出血,病情危重,死亡风险高,当时已花费医疗费23万余元。解某的家属四处举债为其筹措救命钱,高额的医疗费和持续治疗的费用已让解某的家庭不堪重负。在解某尚未治疗终结时,其家属代其诉至蔡甸区法院,要求对已经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判决。
在该案立案后,田媛媛带领法院工作人员对解某家进行了走访。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解某在受伤之前一直在家务农。考虑到医院已下病危通知,如何让躺在医院重症监护室的解某尽快获得救命钱,是我们在接手这个案子后,面临的首要问题。
法官在医院走访(通讯员供图)
为帮助解某能够尽快拿到救命钱,承办法官田媛媛积极引导当事人合理合法表达诉求,打破常规先予执行部分款项。
承办法官与承保的保险公司沟通,希望能够对解某的医疗费用先予理赔,但保险公司表示受审批手续流程的限制,并不能保证以最快的速度让解某拿到救命钱。为了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科学确定先予执行的金额,承办法官到解某接受治疗的同济医院实地走访,并向其主治医生详细了解病情,确定解某治疗所需的医疗费。最终,裁定保险公司向解某先行赔付医疗费239249.5元。目前,保险公司已及时履行到位,原告解某也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
11月1日,极目记者发稿时,解某仍在住院治疗。目前,已花费医疗费37万余元。
法官解释何为“先予执行”
什么是“先予执行”?哪些情况可以适用于先予执行?极目新闻记者采访了本案的承办法官田媛媛。
田媛媛告诉记者,一般的民事案件诉讼程序是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立案、法庭调查、开庭审理、法庭宣判等环节。如果被告拒绝履行法院判决,原告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这个案子的特别之处在将执行环节前置了。”田媛媛介绍,这在法律上叫做“先予执行”。“先予执行”是一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为解决原告生活或生产经营上的迫切需要,在判决作出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一定的财物,或者立即实施或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执行的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3类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即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追索劳动报酬的;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但是,并不意味着只要是这3类案件就可以进行先予执行。”田媛媛进一步介绍,《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对先予执行的条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法院在裁定先予执行时,应当符合2个条件,即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事实上,先予执行的案件在平时并不多见。”田媛媛表示,对一些特殊的案件实行先予执行,可以救急纾困,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的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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