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0:58:04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深圳福田区新洲路上空荡荡,一辆黑色奔驰车停在路边,车内的司机不知所踪,而车子的前面躺着一辆电动车和一个人,人已经死了,电动车也破烂倒地。
2018年3月13日3时53分许,林某强驾驶粤B1***G号小型轿车在福田区新洲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福中路口段,车头左侧及前挡风玻璃与同方向骑着无号牌电动自行车的李某的车尾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李某当场死亡。
事发后,林某强当场弃车逃逸。
经初步调查,李某涉嫌驾驶超标两轮电动车在机动车道行驶;林某强驾驶粤B1***G号小型轿车时,车头与二轮电动自行车尾部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林某弃车逃逸。
交警立即对车主林某辉进行调查,得知车辆当晚由林某强驾驶。一方面全力进行视频跟踪,一方面争取车主方协助,迫于压力,林某强于3月13日下午16时30分许到大队投案。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目前,林某面临的是怎么的处罚呢?
不逃,面临的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了,面临的是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有一种情况,肇事逃逸的司机因为酒驾,所以选择逃逸。那么,酒驾会比逃逸的罪责更严重吗?
酒后驾驶致人死亡,属于交通肇事罪的从重情节,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交通事故逃逸的,也属于交通肇事罪,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肇事逃逸后,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治而死亡的情形,将面临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涉及饮酒后、醉酒或逃逸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禁驾。
这么一比,孰轻孰重相信大家心里都有谱了。逃逸事件有多恶劣?或许,撞上的那一刻你是失误,而逃跑的那一刻你就变成故意了。因为这个被你撞倒的人,说不定还能抢救一下。
还有一种情况,指使肇事人逃逸以共犯论处。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请不要侥幸,不要酒驾,不要逃逸。人生这样毁了,很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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