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31 16:51:10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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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再现↓↓
2013 年 3 月 16 日下午 5 时许,某台资企业司机孟某驾驶一辆长安面包车行驶在某镇公路时,见前面行人俞某急欲横穿公路并已至公路中间,便减速让俞某顺利通过,但俞某因听见从孟某对面开来一辆货车鸣喇叭,就随之退回公路中间,孟某见俞某急忙退回,为避免不撞至俞某,一时情急,当即踩刹车,忙打方向盘,因雨天路滑,致使车翻至公路外田裡,俞某当即被撞死,孟某本人受重伤,同车乘客王某也抛出车外死亡。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孟某速度过快,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检察机关对孟某应以交通肇事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进行追诉存在分歧。
请问肇事司机孟某避险过当,应以何罪名认定?
(一)孟某的一个行为性质属交通肇事行为与紧急避险过当行为的复合。孟某实施了一个行为,但具有两类性质。第一,孟某快速行驶,在遇俞某横穿公路时因疏忽大意没有果断停车,让行人先行,而只是减速,在遇俞某退回公路中间时将其撞倒、致其死亡,该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行为性质;第二,孟某为了避免撞到正退回公路中间的俞某,采取紧急刹车,忙打方向盘,不顾同车乘客王某安危,置乘客王某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出于过于自信不会伤及王某,但避险致使车翻,使王某被抛出车外死亡,该肇事行为明显具有紧急避险过当过失致人死亡行为性质。
(二)孟某的一个行为产生了两种犯罪结果。孟某因出于避险而疏忽大意的交通肇事行为将俞某撞死,侵犯了行人俞某生命权、健康权;而王某的死亡是由于孟某为了不侵犯俞某的人身权利,而将同车乘客王某置于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出于过于自信而导致王某死亡,侵犯的客体是王某的生命权、健康权。前者侵犯的客体表现的结果是不特定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后者侵犯的客体的后果是特定人的生命权。
(三)孟某在事故中致使第三者王某死亡属紧急避险过当,应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是否能认定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关键看是否给第三者带来损害。俞某的合法权益面临现实危险,并正在发生,孟某处于不得已而选择紧急技术操作处理,置第三者王某于有可能受到损害的危险境地,孟某具有避险的意识,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但因超过了必要限度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属避险过当。而避险过当行为符合的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而非交通肇事罪,因为孟某的避险行为所针对对象就是有可能损害车内乘客王某的安危,对象是特定的,实施该行为的动机是出于避险而并非当然的故意去违反交通法规。
(四)孟某的行为是想象竞合犯罪,应择重罪定罪处罚。想象竞合犯是一个犯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该行为具有多重属性或者造成多种结果。如前所述,孟某的行为具有交通肇事行为与紧急避险过失致人死亡行为的复合性质,并造成了两个人不同性质的死亡的后果,是典型的想象竞合犯罪。
(五)适用刑罚时应考虑紧急避险过当情节。紧急避险过当是法定情节,刑法条文没有明确排斥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不能存在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情形,因此紧急避险或避险过当也应适用在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中。所以在对孟某定罪处刑时应该依法认定具有避险过当的情节。
孟某为避险而疏忽大意酿成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对俞某的死亡并非属避险过当,而王某的死亡属避险过当。因此,孟某的行为是一个行为,两种结果,该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在刑法理论上属想象竞合犯,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故,本案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刑,并考虑避险过当情节,应当酌情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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