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4:06:07来源:法律常识
【案情】
2022年5月15日,张某驾车行至定州市境内时,与安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安某死亡。交警认定安某负主要责任,张某负次要责任。肇事车投有全险,因对赔偿事宜不能协商一致,安某家人向法院起诉。
【审理】
2022年9月14日,定州法院依法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因安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对精神损失应如何赔偿问题,原被告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并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
被告方则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承担。
【判决】
2022年9月16日,定州市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包括精神损失5万元,原告方各项合理损失为113万元。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8万元,剩余部分按30%计算。
【评析】
就此,中国法学会会员、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另,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故此,精神损失费应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
(陈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