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1 18:45:34来源:法律常识
问
“吴某某,今天是我们第二次通知你过来接受询问,你作为本案被害人,再次告知你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同时告知你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答
“听清楚了。”
吴某某原本是镜湖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盗窃案件被害人,承办人在审查案件当中发现,其在公安机关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事实,与在案的书面证据存在重大出入,这将直接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本着尊重事实、尊重法律的办案原则,为了准确查明案件证据的真伪,承办人及时通知吴某某接受询问,并认真告知吴某某相应的权利、义务,以及提供虚假证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过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第一次询问过程中,吴某某仍然前后说法不一致,直至第二次询问时,吴某某才承认此前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和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陈述均是虚假的。
经查,吴某某在侦查机关已签署了《证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且检察机关也对其进行了权利义务告知,其对相关法律义务已然明知。不论吴某某出于何种动机,其行为已严重干扰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正常办案秩序,损害法律威严。检察机关及时将该线索书面移交至公安机关侦查,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十九条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该处罚现已执行完毕。吴某某视法律为儿戏,最终将自己从被害人变成了违法行为人,自食恶果。
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需要全体公民的不懈努力和长期维护。心存侥幸、漠视法律,必将会为此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