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6:41:38来源:法律常识
文章介绍
以交通事故为典型的第三人造成的工伤,医疗费支付可能由肇事方、用人单位、社保机构三个主体承担。综合《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律制度设计上最终还是需要由作为第三人的肇事方承担。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和康复费,如果单位此前已垫付医疗费,已经获得第三人医疗费赔付的工伤职工,需将医疗费赔偿款返还给单位。
本期评案文章,转发自江苏省总工会主办的《江苏工人报》“老徐评案”专栏,由该报公众号苏工视点2021年6月13日首发,徐旭东律师系该专栏长期撰稿人。
职工因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参保单位垫付的医疗费,在工伤保险基金或肇事方支付了医疗费后,职工需要将从基金或肇事方获得的医疗费返还给单位吗?
案情:单位垫付交通事故医疗费要求返还
2016年9月,吉林省辽源市某电视台职工刘伟东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交通事故责任赔偿诉讼中,刘伟东关于侵权赔偿的请求已经得到生效判决的支持,其中电视台先期已经垫付395,295.31元,包含医疗费等费用263,054.28元。后来,电视台提起诉讼,要求刘伟东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
法院:参保单位不承担工伤医疗费
法院审理认为,在用人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情况下,医疗费并非用人单位需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广电公司参加了工伤保险,刘伟东受伤后,广电公司为其垫付的医疗费用已经超出了生效判决认定的其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范围,而医疗费又不属于广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广电公司多垫付医疗费没有约定或法定依据。刘伟东的损失则由其他侵权人、保险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给予赔偿或补偿,其获得广电公司多垫付的医疗费亦无合法依据。因此,法院判决刘伟东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等费用263,054.28元。
老徐评案:第三人支付的
实际发生费用不能兼得
徐旭东律师简笔画
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侵权损害赔偿是否可以兼得?实践处理有所不同,就目前裁判实践看,虽然本案发生在吉林,江苏省高院《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在第三条社会保险纠纷方面,也规定了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中,应扣除第三人已支付的医疗费等实际发生费用。实际支付费用不可兼得成为江苏省的裁判原则。
首先,伤残待遇多数项目可兼得。因工伤伤残而发生的三个一次性待遇,和因交通事故而获得的残疾赔偿金并不冲突,一般情况下可以兼得。停工留薪期工资和误工费一般也可兼得。
其次,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兼得。对于医疗费、护理费这些实际发生的费用不能兼得。无论是工伤保险基金或是交通事故侵权人,只要一方支付了医疗费,受伤职工不能从另外一方重复获得医疗费赔偿。
第三,交通事故医疗费用非单位承担。交通事故发生后,由于治疗刻不容缓,单位往往会先期垫付医疗费。因用人单位已经参保,医疗费依法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故用人单位如已垫付医疗费,待基金或第三人支付医疗费后,工伤职工对垫付的医疗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将该费用返还单位。如果第三人承担了医疗费,按照《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那么工伤保险基金也不应报销医疗费,除非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才由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