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2 18:55:25来源:法律常识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实施时间 2021年1月1日)
第十六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第十七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第十八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1]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二十二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被扶养人生活费
计算方式:
事故纠纷处理地或者受害人户籍地、经常居住地(以标准高者为准)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扶养年限÷扶养人人数×伤残赔偿系数
必要证据:
1.户口薄等亲属关系证明;
2.未达到退休年龄的成年近亲属主张其为被扶养人的,提交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意见。
说明:
1.受害人死亡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从受害人死亡之日起计算;受害人伤残的,从定残之日起计算。2.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扶养年限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
三、两高指导性案例
1.被抚养人父母一方在离婚时已向被抚养人一次性支付过抚养费,在该抚养人因交通事故身亡时,被抚养人仍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2.交通事故赔偿中,受继父母抚养的继子女有权享有被抚养人生活费。
3.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等扶养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导致死亡或劳动能力丧失的,在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扶养人负有扶养能力,且造成法定被扶养人的扶养权丧失等客观事实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
4.交通事故双方签订赔偿调解协议,但未对受害人一方尚未出生的胎儿抚养费作出明确约定的,胎儿应保有诉权,待其出生后有权向责任主体追索相应的抚养费用。
5.作为被抚养人必须是和受害人在发生事故前已经形成了实际的抚养关系,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将不被视为被抚养人,故对于发生交通事故后受害人受孕从而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的,不应予以支持。(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6.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调解协议遗漏的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
7.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受伤致残前靠国家保障性收入维持家庭生活,其在受伤后,由于保障性收入依旧,并未因受伤而有所减少的,要求交通事故责任人支付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要求不被法院所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