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1:50:55来源:法律常识
甘肃交通地形延长且复杂,造成交通事故高发的原因有客观因素和行为人自身的因素。造成交通事故的因素大致分为以下几种:道路、气象等原因、车况不佳、疏忽大意、操作失误、违反规定等。
酿成事故后,被害人都是在重症监护室度过,经历漫长的医疗期身体才得以恢复,一般被害人的家属知道此事后,较为着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可以通过起诉肇事者获得赔偿。却往往忽略了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及地点。
由于巨额的医疗费用是压垮被害人的最后一根稻草!
故事的主人翁是一位在银行工作的普通员工闻某,在下班途中过马路时穿越斑马线,由于途径地点在城市国道上,马路上有很多重型车辆路过,当时由于肇事司机疲劳驾驶未将车辆减速,将闻某撞飞至5米开外,事故发生后,医院诊断结果是:骨髓神经损坏、身体多处骨折。时隔1个月之久,昏迷的闻某才苏醒过来。由于巨额的医疗费用,且普通收入的闻某家庭资金已是杯水车薪。
稍微懂点法律常识的闻某家属,实属无奈向肇事者起诉赔偿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护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器具费等。法院也支持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当时伤残鉴定结果出来,二级伤残。一度赔偿额度到达130余万元,闻某及家属拿到判决书很是欣慰,觉得这次有救了。
当天兴冲冲的跑到法院去申请强制执行,而且前前后后跑了很多次法院。最终法院也受理了执行申请。
但是当事人家属去执行法院申请执行时,才傻眼了。发现被告除了那个肇事车辆,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并且该车辆还是贷款按揭的,只是当时有交强险保险,保险公司给与了原告一点赔偿,但对于后期大量的医疗费用,面对没有财产可执行的困局,当事人家属找到了律师寻求办法和帮助。
经过其他律师的详细解答,闻某当时发生交通事故系下班回家路上,是属于工伤赔付的范围之内。幸好当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还未超过一年内,被害人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由于单位所幸给员工都足额缴纳了社会保险,当事人家属向当地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之后也及时做了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单位及社会保险服务管理中心也及时给被害人办理了伤残津贴、单位也依然给被害人发放工资福利。
但闻某迄今为止,由于下肢偏瘫长期卧床,无法下地行走。经过医院的长期治疗且花费了大量的医疗费用有30余万元,经过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肇事者无能力赔付,且案件已经执行终本。
闻某查阅大量法律规定,包括《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暂行条例》、《工伤管理条例》等等法律规定,希望该笔医疗费用20余万元,能够在工伤保险基金上获得先行赔付。同时也询问了很多法律专业人员,希望能够在经济上得到救济。
后来经过介绍,咨询到刘律师,本人后来经过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具体情况,发现闻某在申请医疗费用上,虽然在《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依照此条法律规定,闻某申请医疗费用有权得到支持!
但刘律师仔细看到关于闻某与肇事者之间的民事裁判文书后,发现闻某也对该笔20余万元的医疗费用也向被告提出了诉讼请求,且当地法院也支持了该笔医疗费用的请求,只是在执行阶段被告没有财产,无法得到执行赔偿而已。
闻某后期也向当地的社会保险管理中心提起了信访,该行政单位也作出了不应赔付的回函。
后查阅了大量资料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发现闻某请求该管理中心先行支付医疗费用并不会得到支持的根本原因在于,闻某先前起诉肇事者的诉讼行为导致,无法按照《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暂行条例》规定的先行支付条件。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四条: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个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根据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当时肇事者通过保险公司赔偿闻某的费用,如果认定是医疗费用,那么闻某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就丧失了向管理中心请求先行支付的权利根基,反之,不认定是医疗费用,而是其他的误工、护工、伤残等,那么该司法解释规定说明,第三人并未支付医疗费用,那么闻某就可以继续向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故事讲到这里,如果还能回到过去。
该事件的纠纷绝不会发生于此!
一旦因交通事故发生工伤,如果有法律常识的,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情况,综合研判决定诉讼思路,而非着急通过诉讼来索要偿还赔偿,导致错失程序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