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4:14:27来源:法律常识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2017年沾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某处刚好与陈莫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并且造成了陈某重伤,陈某经抢救后无效死亡。
法医坚硬陈某死亡的原因是,重型颅脑损伤等引发的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进而造成了本人的悲剧。
交警赶到现场后,沾某选择自首并陈述了事情的发生经过与事实,后经法院鉴定沾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与此同时,沾某需要赔偿陈某的亲属经济损失损失七万多元。在这场事故中沾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不过因为事故发生后沾某依然在现场等候而没有选择逃逸,归案后并如实供述所有的事实。
基于此法院认为其存在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最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沾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但一审与二审的情况却有所不同。
一审过程中沾某并未认罪认罚,法院依据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判决,不过一审判决过后沾某不服提出上诉。在二审的过程中,沾某的态度有所改变认罪认罚,并且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沾某的认罪态度良好并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基于此二审对其适用从宽处罚制度。
对于此事,很多人心中会产生诸多的疑问,既然一审中犯案人员并没有认罪认罚,二审中才接受认罪认罚,那么这样的行为为何还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呢?
其实这样做也有一定的好处,比如相关人员认罪认罚可以缓和纠纷、优化资源配置,毕竟案件一直拖着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尽早结案合理结案便能很好地避免这些问题。
一般而言,我国的审核制度是二审终审制,也就是说一旦案件进入二审,究竟会发生什么事情、法院会如何判罚无人可以预料,但若是主动认罪认罚便能给犯案人员一个主动承认错误、承担错误的平台。
法院对于二审中认罪认罚人员给予“当庭自愿认罪”的条款,对于被审讯人从宽量刑,在此情况下便可尽早结案、合理结案。当然,基于种种原因法院判罚的时候,从宽量刑可以设立一审二审“不同”的制度,这样才能够对一审二审认罪有所区别对待。
法律上的认罪认罚制度并不是毫无根据的,我国法律存在的目的在于教化、在于维持社会和谐稳定的秩序,以罪止刑并不是法律所想要看到的,认罪认罚、从宽量刑便是我国法律的一种人文体现。
认罪认罚是犯案人员行为的一种外在体现,也可以视为犯案人员对自己的所作所为表示忏悔。
在认识错误的基础上能够改邪归正、知错就改,这样的人对社会来说危险系数很低,应当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亦或者说从宽量刑。
古人云“浪子回头金不换”,对认罪认罚人员从宽量刑,既让他接受了相应的惩罚,也结合现实情况给予重新来过的机会,在此情况下行为人不仅在未来会遵纪守法,也会懂得一定的感恩。
除此之外,犯案行为人若是真心忏悔、承认错误,那么在接受处罚与赔偿时也会尽心尽力,与受害者之间的矛盾就能够得以化解,双方之间的纠纷将会以和平方式结束。
很多时候行为人认罪认罚也容易得到被害人的原谅,这样就可以让司法资源得到了节约,很多人认为司法资源就是为了解决纠纷的,其实这样的观点是错误的。
刑事司法是打击犯罪的终极手段,也就是说司法资源存在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打击犯罪、维护稳定,所以行为人认罪认罚并获得受害人的谅解,案件便可以结束。
无论在任何时候,社会混乱都不是大家所想要看到的,平稳、和谐的社会局势才是应该努力实现的目标,而这也是我国法律的初衷与愿景。
从这个角度来看认罪认罚制度,就不难发现此制度可以很好地提高破案率、减少司法资源浪费,把司法资源的价值发挥到最大程度,实现社会的稳定和谐与法律效果。
认罪认罚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方面的一项重要改革,不仅能提升司法制度的全面性、合理性,而且还能满足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需求与人文需求。
所以说二审是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答案是肯定的,犯案人员在二审中若是真心实意承认自己的罪行,并且交代事情的原委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法院便可以充分考虑对认罪认罚人员的量刑,当然犯案人员认罪认罚的态度、目的需要法院来分析、判断,并且作出是否从宽处理的决定。
从宽处理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实现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宏伟夙愿,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的建设,若是犯案人员单纯认罪认罚而没有悔过之意,即使适用于减刑制度也需要从严处理。
无论犯案人员处于一审程序还是二审程序,都有资格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但仍需要注意的是,一审与二审从宽幅度的决断应当有所不同,具体的不同之处需司法人员依据事实来断定。
二审从宽幅度有别于一审程序、量刑层面存在不同之处,也是对一审、二审的情况进行划分并依法作出判决。另外,二审过程中犯案人员的认罪认罚是否有价值、是否真心实意,也是从宽处罚所需要考量的一个方面。
总的来说,认罪认罚、从宽量刑适用于法律的各个方面与程序,但不同的程序应有所不同,尤其是二审在量刑方面更需要全面考量。对于此事,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