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3 19:01:14来源:法律常识
近年,随着共享经济的升温,共享汽车应时而出。然而,共享汽车在给人们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也屡有发生。租赁平台是否应担责?保险公司若拒赔怎么办?使用共享汽车应注意哪些问题?9月4日,北京市二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选取了2017-2019年以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33件进行了梳理和调研。
盘点丨共享单车出事故 司机承担风险大
据了解,近年来全国涉共享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责任承担主体及方式多样。在二中院梳理出的33件案件中,有26件将共享汽车运营方列为被告。其中,有5件案件认定车辆运营方承担赔偿责任。
在认定共享汽车运营方承担责任案件中,有40%判决认为车辆运营方作为机动车出租人应依其过错程度承担按份责任,有60%判决以车辆运营方为该车运行利益享有人为由,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
二中院民六庭副庭长陈广辉表示,在判令租赁平台承担责任的案件中,大多因租赁公司未履行审慎审核义务。
一般情况下,租赁平台应对用户的基本身份信息和驾驶信息进行审核。实践中,亦有判决认为租赁平台的审查义务应包括对用户驾驶状态的审核,如用户醉酒驾驶,借用他人账号驾驶造成交通事故时,租赁平台应对其未尽到审查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而在很多案件中,若保险公司拒赔,驾驶人往往需承担巨额赔偿。
该类案件中,保险公司拒赔事由主要为共享汽车运营方对部分共享汽车的使用性质登记为非营运,而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改变使用用途导致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理赔;或是共享汽车司机存在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保险公司根据商业三者险免责条款主张不予理赔。
在上述不同免责事由下,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通常都由共享汽车司机自行承担,且数额巨大。
案件丨90后驾共享汽车逃逸 保险拒赔
卢某在驾驶粤A××号共享汽车出行时因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碰撞到前方向同向王某驾驶的两轮自行车,造成两车损坏,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卢某驾车逃离现场。
据了解,卢某系90后学生,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其取得驾驶证时间距离事发不足一年。卢某驾驶的粤A××号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为乐某公司,该车在某财险合肥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责任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含不计免赔)。
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称卢某事故发生后逃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卢某基于租赁关系驾驶粤A××号小型轿车,且因其驾驶机动车违反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和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驾车逃逸的过错行为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粤A××号小型轿车在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某财险深圳分公司抗辩免赔,提交了保险条款、投保单佐证,且根据卢某在交警部门的陈述可见事故发生后逃逸具有逃避责任的主观故意,某财险深圳分公司的免赔抗辩,法院予以采纳。故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由侵权人卢某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乐某公司在车辆性能及驾驶人选任上存在过错。故乐某公司对事故结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且导致事故结果发生的原因亦与乐某公司的租赁关系无关联性,故王某请求车辆登记所有人乐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宜宾某行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系共享汽车合作运营,共同对肇事车辆经营使用,在具体的运营过程中未对会员取车时候的准驾状态及现场提车进行严格把控,在丁某醉酒后,仍将车辆租赁给其使用,未尽到严格审慎识别的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均有过错,结合本案的情况,由以上二公司对丁某应承担责任中承担20%的责任。
共享汽车租赁模式中,分时租赁运营模式通常为投资方(如北京某汽车集团)作为车辆所有人向共享汽车租赁平台(如GF出行APP)提供车辆,租赁平台则直接面向用户提供租车服务,与用户形成租赁合同关系。
共享汽车肇事案件中,受害人除了要求直接侵权人担责之外,往往还会追加共享汽车租赁平台要求其承担车辆出租人责任,而肇事者为减轻自己赔偿责任则会要求租赁平台承担租赁合同项下的合同责任。 身份查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租赁公司因未履行审慎监管义务屡屡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
由于共享汽车用户多为年轻群体,其中不乏在校学生,该类人群往往驾驶经验不足且没有经济基础,通过正确渠道理性处理交通事故的能力欠缺。
此外,共享汽车具有随取随用随还的特性,交管部门不便监管,这也导致了部分租赁人心存侥幸,试图逃避责任。 共享汽车分时租赁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缺乏相关行业规范,行业协会及相关监管部门亦未就分时租赁合同订立及内容给予充分指导。
共享汽车租赁公司受制于自身资金实力、资源整合能力、风险承担能力等因素,为规避风险、持续经营,往往在租赁合同中片面加重用户责任,故一旦发生事故,用户便会以免责条款无效为由要求租赁公司分担责任。
建议丨租赁者应检查车辆状况 注意服务合同条款
实践中,借用他人驾驶资质注册账号的、碍于朋友面子临时出借账号的、甚至未成年人使用父母账号的情形均有发生。当共享汽车用户将账号或已解锁车辆借于他人使用时,若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依其过错承担相应侵权责任,特殊情况下还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而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为维护自身利益及便于租赁平台管理,用户应尽量避免将车辆借与他人。即使要出借,也应对车辆是否有缺陷、借用人有无驾资格、是否饮酒、有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是否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进行必要审查,以免因“好心”惹麻烦。
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承租人应当及时报警、报险,并将事故情况告知运营平台,万不可隐瞒事故或弃车逃逸。
当共享汽车驾驶人存在肇事后逃逸,酒驾等违法行为时,其不仅可能承担相应刑事责任,还可能因商业三者险下保险公司免责条款而承担巨额的民事赔偿,且在驾驶人存在上述违法行为时,租赁平台对超出其监管义务范围外的驾驶人行为亦不负任何责任,此时,交强险理赔范围之外的其他赔偿均须由共享汽车驾驶人承担。
此外,审慎阅读租赁服务合同条款,特别注意免责条款和车辆的投保情况。用户只有充分知晓其驾车出行的风险承担情况,才能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妥善选择相应保险额度的共享汽车出行,避免因保险额度不足而面临无法承担的经济负担。
最后,驾驶新手以共享汽车练手试驾需谨慎。由于共享汽车的易取得性,不少驾驶新手使用共享汽车练车试驾,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处于实习期的驾驶员不可以独自驾车上高速且应在车身后贴上实习标志。
共享汽车运营平台应做到“三规范” 首先,规范车辆运维保养。由于共享汽车车内乘员流动性很大,车况相比一般私家车较差,租赁平台应增强线下服务能力,完善车辆报修机制,通过运营人员的日常巡检、车辆自检等方式,确保车辆安全状况良好并及时将缺陷车辆进行维修退市处理。
此外,运营平台还应负责车辆的年审验车及确保投保的连续性,如果车辆在未及时续保交强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运营平台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规范驾驶人资质审核。
租赁平台应逐渐强化对驾驶人身份查验的技术能力,运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随机识别等手段,以确保车、证、人相一致。同时,建立黑名单制度,取消账号外借注册人的用户资格,并通过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对驾驶人身份的查验保持动态监控。
同时,规范车辆登记性质。根据相关行业标准,分时租赁的车辆应属于营运车辆,运营平台在为共享汽车购买交强险、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等相关保险时应当按照正确的登记使用性质对应的保险费率投保,以真正实现保险的风险分担作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