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2:14:52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驾驶普通货车在新和一省道与前方同向在机动车道内行走的买某和阿某相撞,造成前者死亡,后者重伤。近日,新疆新和县人民法院对该交通肇事案件进行了审理。
据了解,当日新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已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交通事故中张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买某、阿某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张某于案发日报案自首,经交警大队主持调解,张某已与受害人买某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受害人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23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经某保险公司主持调解,张某与受害人阿某就赔偿事宜达成赔偿协议书,赔偿其4.6万余元。
法院最终审理结果认为,张某主动报案自首,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根据事实、情节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宣告张某无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对其施行缓刑。
综上,法院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