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3:36:45来源:法律常识
近日,安徽省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案件。家庭主妇陶某某骑自行车与蒋某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陶某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某某无责任。调解过程中,保险公司以陶某某无误工证明为由拒赔误工费。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家庭主妇为家庭提供的劳动是有经济价值的,家庭主妇并不是没有劳动能力,只是损害发生时处于全职照顾家庭生活,没有在外就职而已。经法官调解,最终保险公司同意赔付陶某某误工损失,该案得以顺利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