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08:49:43来源:法律常识
因为切身利益的关系,最近一直在研读相关工程叉车上路行驶的案例,偶然间看到江苏常熟曾经开展过严厉打击工程车以及施工用的特殊车辆上路行驶的相关信息。我个人认为,不能上路行驶的特种车辆,应该和酒驾一样列入危害公共安全的范畴,至少在交通肇事方面也要承担全部责任。
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对此类车辆有了不能上路行驶的规定,但在处罚力度上上限也就是两千元的罚款,对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求则需要满足该法规第九十九条一、三、五、八的相关条款才可以实施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第99条第八条款规定和特种设备目录,工程叉车属于特种设备中的厂区车辆,不允许在厂区外道路行驶,若是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当行为人驾驶不能上路的特种设备车辆,出现在公共交通管理范围内,侵犯了交通秩序和安全、应依法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60条规定,因一方当事人过错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为此,我曾经咨询一位当过交警的战友,他和我提到了一个“路权原则”,我研究后发现,这种工程叉车根本不可能适用“路权”原则,因为交通法已经规定这种车辆只能在厂区内活动,凡是没有上路权的交通参与者上到道路上来,发生交通事故的,都应该承担主要以上责任。
按照上路权原则和理论,一是机动车没有牌照上路的行为,二是机动车驾驶人无机动车驾驶资格和酒驾的行为。
根据中国路权的原则,中下层市民出行享有优先的权利,在城市交通问题上应该落实以民为本的原则,所以路权的原则是以市民是不是能快捷出行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无论以交通事故处理流程中路权也好、安全行驶也罢,对于不能上路的工程车辆上路行驶,就是侵犯路人安全行驶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