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见识!交通肇事者被砸事件,武汉一块钱引发的血案图片

时间:2023-06-05 15:08:00来源:法律常识

封面新闻记者 宋潇

一个从天而降的玻璃瓶,正好砸中杨刚(化名)的头部,导致其颅骨骨折、脑震荡,高空抛物,再次引人关注。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细化了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承担责任主体,而从今年3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了高空抛物罪,守护人民群众的头顶安全。

法院庭审现场

5月26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一起高空抛物危害公共安全案,案件被告邓某犯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高新法院受理的第一起高空抛物刑事犯罪案件。

案情回顾:

那个“从天而降”的玻璃瓶

被砸中的人,名叫杨刚(化名),47岁,四川内江人,为成都高新西园某公司职员,住在高新区青年公寓内。

2020年6月11日晚上六点半,他像往常一样,起床洗漱,穿戴整齐后,走出公寓宿舍门。他要上的是夜班,到公寓后门买了点吃的,就直接去了厂区。

杨刚走出公寓后门,然后左拐向前走,没出多远,他听到,头顶上方有东西掉落的声音,这东西与金属碰撞,发出“乒乒乓乓”的声音,还没来得及抬头看,就感觉头部左侧挨了重重一击,脑袋瞬间“嗡”的一下。

他抬起左手,摸了摸头部,血顺着头发、额头往下流。

被砸中的杨刚(化名)

杨刚使劲睁大眼睛,可是没多久,感觉到了头部剧烈的疼痛,又踉踉跄跄向前走了几步。他左手按着头部,试着蹲下用右手扶地,想坐下来呼救。这时候,路边商家有人看到他受伤流血,都向他围了过来,“糟了,糟了,有人遭砸到了!”人们开始拨打120、110,也有人对杨刚伤情表示担忧。

后来,成都高新西园派出所指挥室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才发现,杨刚已经被120救护车拉走救治,现场除了一堆浸有血迹的卫生纸巾,还有一些破碎的玻璃瓶碎片。

高空抛物再现?

肇事者是谁成谜

杨刚所在的青年公寓,是一栋二十几层楼高的公寓大楼,每层有二十几间房,每间房至少住四人,最多住八人。

民警在调查中发现,要找到抛物者,可能会十分困难,周边的商家老板、员工,也纷纷向民警陈述他们的所见所闻,但多数都不是直接目击者。

有效的信息是:受害人杨刚独自走在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外围人行道上,被楼上掉下的玻璃瓶砸伤了头部,民警此时已经预料到案件排查的压力,如果不尽快破案、找到嫌疑人,就无法给受害人一个交代,“悬顶之困”带来的恐慌,将会继续蔓延。

为了能够获得有价值线索,当天西园派出所的所有值班警力,都对案发现场旁的公寓楼7楼所有有嫌疑的宿舍进行走访,询问排查可疑情况。可是,民警排查几层楼后发现一个情况,基本所有宿舍内的员工之间并不是很熟悉,且白班和夜班相互倒班,相互之间也不关注个人生活习惯以及个人所有的生活用品。

排查这条路走不通,怎么办?此时,注意力再次回到案发现场,破碎的玻璃瓶,以及玻璃瓶上残留着的商标“张飞牌牛肉酱”,成为了关键线索。于是,民警再次对公寓周边所有超市、商店进行走访,排查调取该品牌牛肉酱销售情况以及视频监控。结果发现,公寓周边没有一家超市商店售卖该品牌的牛肉酱。

后来,民警在排查到某商场负一楼一大型超市时,发现该超市有售“张飞牌牛肉酱”,向超市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后,超市组织人员对“张飞牌牛肉酱”售卖记录进行筛查。

最终,工作人员在超市app上筛查出6月6日、6月7日青年公寓五号苑,有人曾从网上有过购买记录,上面显示有购买人的姓名和联系电话。经过查询比对,确认牛肉酱购买人邓某,男,32岁,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现住高新区青年公寓五号苑7栋。

侦查过程一波三折

“玻璃瓶”成关键线索

面对现场询问,邓某坚称自己确实买过和食用过“张飞牌牛肉酱”,但是没有故意往楼下丢过牛肉酱瓶。

邓某说只记得在6月11日下午,在宿舍内煮鱼时,用水冲洗过一个空牛肉酱瓶,当时瓶子上有水,在向外倒水时,结果手滑,瓶子就掉落到楼下。他也没往楼下看,也不知道瓶子会砸到人。邓某始终坚称,他没有故意扔过玻璃瓶。

民警再次推理发现,邓某的话存在漏洞,比如,他说自己用煮过鱼的水洗瓶子,可是现场发现的玻璃碎片上,并没有油渍或水渍,“玻璃瓶应该是连同瓶盖儿一起被扔下来的。”办案民警再次对嫌疑人邓某进行讯问,很快,他如实交代了自己的所作所为。

原来,邓某当天下午在宿舍里煮鱼吃,看到之前买的“牛肉酱”吃光了,只剩下一个空瓶,他不想扔在阳台的垃圾筐里,而是直接顺手拿起玻璃瓶,就从阳台扔了出去,同时,邓某还承认,之前也有过从阳台往楼下扔矿泉水瓶、卫生纸巾的行为。

至此,该案成功告破,记者了解到,嫌疑人邓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受害人杨刚因头部左侧颅骨骨折、脑震荡、头皮裂伤等伤情,仍在住院治疗。

邓某指认现场

高空抛物入刑:

当事人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记者从高新法院了解到,该案在2021年5月18日公开宣判,邓某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从其居住的12楼房屋往外抛掷玻璃瓶,造成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考虑到邓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结合被告人造成的危害后果、赔偿谅解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新闻延伸: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第一次被写入刑法,高空抛物罪是指“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高空抛物行为不但可能构成高空抛物罪,还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行更为严重的犯罪。

该案被告人邓某的高空抛物行为不仅危害到公共安全,同时给他人造成了轻伤二级的后果,同时触犯了高空抛物罪和故意伤害罪,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法官提醒,高空抛物不仅会产生民事责任,还会有刑事责任,广大市民应当共同维护“头顶上的安全”,不要以身试法,最终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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