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5 15:35:16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世界上无时无刻都不再发生这事故。有些只是小事故有些却是重大的事故。我们为那些逝去的生命感到惋惜,同时又痛恨那些不遵守交通规则引发这些事故的人。我们无法承担他们的痛苦。但是我们应该要了解相关的知识。重庆睿通律师事务所李丰律师解析。
一、交通事故责任人死亡赔偿由谁承担
1、交警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根据当事人违反交通法规的具体情况来定的,如果死者生前确实因为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事故发生,就应该认定其承担责任。
2、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无论是谁都受到交通法的制约,违反交通法规就应承担责任,并不能因当事人死亡就可以免责。
3、交通事故的处理核心问题就是认定事故责任,并依照责任的认定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果因为责任人已经死亡,应不再追究责任,就会使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也可能会加重对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所以,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死亡,只要已认定其确实生前因违章行为造成事故发生的,就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死亡不能成为免责的理由。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李丰律师补充:
三、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否有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李丰律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获法律硕士学位。李丰律师从事律师职业多年,擅长办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建筑工程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