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资深资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题,法律题库及答案解析app

时间:2023-06-05 17:21:19来源:法律常识

1 、 (单选题) 为了建设某项大型体育赛事场馆,甲省乙市需征收基本农田34公顷。根据《土地管理法》,此次土地征收应由( )批准。

A.国务院

B.自然资源部

C.甲省人民政府

D.乙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土地管理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题干中甲省乙市征收的是基本农田,应由国务院批准。
因此,选择A选项。

2 、 (多选题)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案件有:

A.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B.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C.海关处理的案件

D.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正确答案:AC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因此,选择ACD选项。

拓展

B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据此,B项是最高人民法院关管辖范围。B项错误,因此不当选。

3 、 (单选题) 铁路附近的村民蒋某为走近道,将牛赶到铁路时正遇一火车驶来,牛受惊,蒋某怎么赶牛也不动,致火车发生脱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蒋某构成:

A.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B.交通肇事罪

C.安全生产事故罪

D.破坏交通设施罪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题中村民蒋某的牛受惊导致火车脱轨,直接经济损失一百多万元,并且蒋某主观上对损害结果存在过失,所以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因此,选择A选项。

拓展

B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罪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蒋某赶牛并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我国并未规定安全生产事故罪。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D项: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破坏交通设施罪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本题中蒋某没有破坏轨道的故意,不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4 、 (单选题) 小赵因催要赌债无果与小王结仇,某日,小赵从街边买来光棍药混在小王的饮水机中,但20分钟后,小赵在小王回家前将事实告诉小王,并阻止小王喝饮水机的水,则小赵的行为属于:

A.犯罪未遂

B.犯罪中止

C.犯罪既遂

D.犯罪预备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犯罪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本题中,“小赵在小王回家前将事实告诉小王,并阻止小王喝饮水机的水”说明小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主观因素发生变化,制止了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B项正确。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本题中,小赵是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不是犯罪未遂。A项不符合题意。
C项:犯罪的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本题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发生,不属于犯罪既遂。C项不符合题意。
D项:根据《刑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犯罪预备,发生在犯罪行为开始之前,计划和准备犯罪的时候,因为自己意愿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本题中小赵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且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不符合犯罪预备的定义。D项不符合题意。

5 、 (单选题) 某地产商拟在已建成的城市快速路旁一侧新建居住小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交通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规定,该地产商采取的下列行动中,错误的是:

A.在居民小区临路边界布设隔声屏

B.与快速路间隔一定距离布设居住小区

C.对居住小路临路的房屋安装通风隔声窗

D.要求快速路建设单位采取控制噪声污染的措施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噪声污染防治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在已有的城市交通干线的两侧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并采取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题干中是在已建成的城市快速路旁一侧新建居住小区。符合上述法条,则不能要求快速路的建设单位采取控制噪音污染,而是要求小区的建设单位采取控制噪音污染。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在居民小区临路边界布设隔声屏,采取了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属于地产商采取防控噪声污染的措施。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B项:与快速路间隔一定距离布设居住小区,符合“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间隔一定距离”。属于地产商采取防控噪声污染的措施。B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对居住小路临路的房屋安装通风隔声窗,采取了减轻、避免交通噪声影响的措施。属于地产商采取防控噪声污染的措施。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6 、 (单选题) 甲发现别人将银行卡落在ATM取款机里未取出,便顺手取走了卡里的10000元。甲的行为: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构成贷款诈骗罪

D.构成盗窃罪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对信用卡诈骗罪的情形规定如下:(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中对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的情形规定如下:(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7 、 (单选题)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 ),遵守监测规范,检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A.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

B.符合标准的监测设备

C.先进的监测设备

D.规定的监测设备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环境保护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A项说法正确,BCD项为干扰项,BCD项说法错误。
因此,选择A选项。

8 、 (单选题) 刘某现年78周岁,因琐事与丈夫李某发生争执,失手将其推倒在地,导致李某头部撞击地面死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对刘某可以适用死刑

B.对刘某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C.对刘某不可以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

D.对刘某可以适用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对其限制减刑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死刑适用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题干可知,“刘某现年78周岁”且系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C项、D项:根据《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刘某78周岁,且属于失手导致李某死亡,故对刘某不适用死刑,并且在审判的时候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ACD项错误。

9 、 (单选题) 根据《宪法》相关规定,下列关于人民检察院的说法错误的是:

A.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

B.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

C.人民检察院领导人民法院工作

D.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为五年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机构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由此可见,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并无领导权。C项错误,但符合题意。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A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B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B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D项:根据《宪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每届任期为五年。D项正确,但不符合题意,当排除。

10 、 (单选题) 贿赂罪所侵害的客体是:

A.行贿人的财产

B.行贿人的财产权利

C.公民的人格尊严权利

D.国家机关的党政管理活动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分则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由此可见,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党政管理活动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因此,选择D选项。

11 、 (单选题) 个体户王某因销售货物时屡有短斤缺两现象,工商管理局发现后决定对其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王某不服,决定以工商管理局为被告打官司。该诉讼属于: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行政复议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知识。
第二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王某对工商管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不服打官司,属于行政诉讼。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个体户王某与工商管理局并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诉讼不属于民事诉讼。A项错误。
C项: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题干并不涉及犯罪问题,因此不属于刑事诉讼。C项错误。
D项: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行政复议找的是行政机关,而王某找的是审判机关法院,因此不属于行政复议。D项错误。

12 、 (单选题) A省某区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行政案件中发现,财政部的规章与A省人民政府之后制定的规章就同一问题做出了相互冲突的规定,则A省某区法院应该:

A.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B.适用A省人民政府规章,因为新法优于旧法

C.交由国务院裁决

D.适用财政部规章,因为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立法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立法法》第九十五条第三项,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财政部的规章与A省人民政府之后制定的规章就同一问题做出了相互冲突的规定,由国务院裁决。ABD项为干扰项。
因此,选择C选项。

13 、 (多选题) 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告诉我们,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政治制度,决不能脱离国情而抽象地讨论优劣、决定取舍,而已经走过60个年头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无疑是历史和人民选择的结果,是我国国家制度体系之根,是国家制度体系之首。下列关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说法正确的有: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B.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

C.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

D.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AB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基本制度知识。
第二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影响意义。
A项:根据《宪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其组织和活动原则是民主集中制。A项正确。
B项: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B项正确。
C项:根据《宪法》第三条,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所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国家机关之间协调高效运转。C项正确。
因此,选择ABC选项。

拓展

D项:根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以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而不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D项错误。

14 、 (对错题)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民事主体知识。
第二步,根据《民法总则》第十八条,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

15 、 (对错题) 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是对于人民的广泛民主和对敌人专政的有机结合。( )

A.正确

B.错误

正确答案:A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基本制度知识。
第二步,人民民主专政是指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逐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对境内外敌对势力和犯罪分子实行专政。人民民主专政从根本上规定了中国政党制度的核心价值和制度要素,它适应人民民主专政国体和政体的要求,是中国社会主义政党制度确立和发展的重要保证。
因此,本题正确。

16 、 (单选题)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企业法人的是:

A.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B.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

C.股份有限公司

D.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公司法知识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所以,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不属于企业法人。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二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是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的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经营单位。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以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所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属于企业法人。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B项: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C项:根据《公司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所以,股份有限公司属于企业法人。因此不符合题意,故排除。

17 、 (单选题) 中国宪法的解释权属于:

A.最高人民法院

B.最高人民检察院

C.全国人大常委会

D.中共中央

正确答案: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国家机构知识。
第二步,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所以,中国1982年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解释宪法。
因此,选择C选项。

拓展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十八)决定特赦;(十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二十)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一)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8 、 (单选题) 甲乙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并达成了仲裁协议。双方约定,若发生纠纷由A仲裁委员会进行裁决。后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依照仲裁协议申请了仲裁。根据仲裁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A.若甲乙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仲裁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B.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C.签收后的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D.即使对仲裁结果不服,也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正确答案:B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仲裁法》并选错误项。
第二步,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所以,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而不是“应当”,B项表述有误。
因此,选择B选项。

拓展

A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A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C项: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一条,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根据《仲裁法》第五十二条,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C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D项:根据《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D项不符合题意,因此不当选。

材料一:
董民刚(化名)家住在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的一个村庄,和多数普通村民一样,董民刚每天忙着侍弄田地,照顾家人,有时打打零工,过着平静的生活,然而了解他的人却知道,就在2018年夏天,他遭遇了一次令他终生难忘的事件。
去年5月20日晚上10多点钟,像往常一样,吃过晚饭,9岁的小儿子写完作业在客厅已经睡着了,董民刚和妻子看了会儿电视,回到卧室准备休息。
董民刚告诉记者:“刚进里屋就听到外面墙头上面有砖掉落的声音,‘咚’的一响,后来我老婆说你出去看一下,我出来一看,我就打开院子灯一看,他就从上面跳下来了。他从那边直接走过来,我就开开门出来了。到了这个门口,他直接上来就给我一拳,说我找死,活够了,上来就打我。”跳墙进入董民刚家的人刁某某,家住巨鹿县另一个村庄。董民刚的妻子2016年打工时认识了刁某某,陷入感情纠葛,在那之后,刁某某就不断到董民刚家里骚扰恐吓,威逼董民刚与妻子离婚。眼前的刁某某满嘴酒气,看到董民刚后就是一顿拳打脚踢,随后闯入了董民刚和妻子的卧室。董民刚说:“把我打蒙了以后,他直接就去屋里,到客厅以后,因为里屋门锁住的,上去就踹了一脚,把门都踹坏了。”
看到刁某某肆无忌惮的举动,加上孩子还睡在客厅,董民刚赶紧来到卧室进行阻拦,然而,喝了酒的刁某某却并不罢休,拿出了一个金属物体,朝董民刚的脸上身上猛扎一气。
董民刚说:“直接第一下弄到这儿,我一躲,直接就弄这儿了,满脸都是血。后来我儿子醒了,他就拿我手机,直接拿着我的手机出去了。他也怕这个人。后来他就接着打我,在里屋还是拿着那个东西不停捅我,我也不知道捅了多少下。”
事后查明,金属物体是刁某某随身携带的汽车及家用钥匙,车钥匙金属部位与塑料柄结合处已经弯曲,上面满是血迹。虽然无法复原当时的场景,但从至今还留在董民刚面部、耳根的疤痕,不难想象当时的场景。面对刁某某的持续殴打和攻击,董民刚最终选择了反抗。
董民刚顺手拿起了一把家用剪刀。一番厮打之后,刁某某倒在了董民刚家的客厅里。随后,董民刚主动要求妻子先打了120急救电话,又打了110电话报警,自己留在原地。公安及医护人员很快赶到了现场。公安部门的侦查及尸检显示,刁某某死于当晚的打斗。
2018年8月4日,案件由巨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案件移送到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后,邢台市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

19 、 (不定项) 该材料中,董明刚的行为属于:

A.故意伤害

B.故意杀人

C.防卫过当

D.正当防卫

正确答案:D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从时间上看,刁某某对董明刚进行的是持续的殴打和攻击,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从主观上看,董明刚用剪刀刺向刁某某是对其攻击的反抗,具有防卫的意图。从行为上来看,董明刚“满脸是血”、“不知道捅了多少下”等都表明董明刚认为自己受到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生命威胁,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顺手拿起剪刀进行反抗,刺向了不法侵害人刁某某。在急迫的情形下,无法要求董明刚理性判断,法律不强人所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认定董明刚的反抗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构成正当防卫。
因此,选择D选项。

拓展

A项:董明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反抗的主观目的在于防卫而不是伤害,不属于故意伤害。A项错误。
B项:董明刚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反抗的主观目的在于防卫而不是杀人,不属于故意杀人。B项错误。
C项:董明刚的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不属于防卫过当。C项错误。

20 、 (不定项)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

A.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认定为故意伤害

C.认定为过失伤害

D.不予追究其他责任

正确答案:A答题时间:1秒,全站正确率:60%,易错项:C。

解析

第一步,本题考查刑法知识。
第二步,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因此,选择A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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