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专业头条:交通肇事受害人代理意见,江歌母亲诉刘鑫开庭

时间:2023-06-06 08:28:48来源:法律常识

四、江歌的死亡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被告应该承担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一)被告应当承担人身损害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江歌系原告的独生女,在江歌年幼的时候,原告就已经离婚并独自抚养江歌长大,直到江歌前往日本学习。江歌是被告唯一的精神支柱,得知江歌遇害后,原告几次产生轻生念头。原告至今处于长期彻夜无眠的抑郁情绪中。同时,原告因处理江歌后事及陈世峰庭审的相关事宜,多次赴日,承担极大经济损失。本案也应被告引发,因案件涉及日本方面取证等繁杂的涉外工作,因本案产生的高额支出也是原告承担的经济损失部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1]、第六条[2]、第八条[3]、第十八条[4]、第二十二条[5]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6]、第二条[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8]、第十八条[9]、第二十条[10]、第二十二条[11]、第二十七条[12]、第二十九条[13]、第三十条[14]、第三十五条[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16]的规定,被告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及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签证费、死亡补偿费以及精神抚慰金,还应承担原告因受害人死亡赴日本处理相关事宜及原告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费、翻译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

此外,因起诉时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青岛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据都已变更,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也随之变更。

具体变化为:丧葬费:6360.67元(2021年4月青岛市尚未公布2020年度青岛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数据,此处以2019年度的数据作为计算依据)*6=38164元;死亡赔偿金:55905元(青岛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118100元;

因此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1541426.33元,所有诉讼请求总额由2038123.83元变更为2070609.33元。

(二)被告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本案中,陈世峰因故意杀人在日本已被处刑,现于日本服刑中。在日本进行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后,因陈世峰名下无任何财产(见证据433-437页,日本方面出具陈世峰执行情况说明),因此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未能得到执行,原告江秋莲未因江歌的遇害获得任何赔偿。鉴于本案被告构成与陈世峰的共同侵权,依据被告的过错程度,基于侵权赔偿的相关法律支规定,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损害赔偿的诉求是合理的。

(三)原告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应考虑到案件发生后被告对原告的持续恶意伤害。

江歌遇害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及被告父母,实际上就是想知道女儿被害的真相,但是被告一直没有露面,也未通过任何渠道向原告告知案件真实情况,反而为逃避责任向日本警方及检察院等机构提供不实供述。在原告通过媒体寻找被告的过程中,被告甚至以“拒绝作证”为由威胁原告。被告与原告在案发后唯一的会面是在《局面》节目中,但也未能实质回答原告的疑问。

此外,被告刘鑫在明知案件发生过程及凶犯系陈世峰的情况下,从未指认陈世峰为凶手,为案件侦破造成了一定的阻碍,导致陈世峰直至案发后一个月12月14日才被最终以杀人罪立案拘捕。(被告在2016年11月10日、11月22日、12月7日的供述中对陈世峰的指认只字未提,在陈世峰刑事审判的庭审中更是提供“不知门外发生的事情也不知是谁杀害江歌”等不实供述)。然而,被告对于原告采取的却是欺骗与隐瞒的方式,欺骗原告自己第一时间向警方指认陈世峰,被告失于诚信的行为给原告亦造成巨大的精神损害。(2016-11-11江秋莲与刘鑫微信对话中,刘鑫:“第一天哭的大脑一片空白、我后来觉得我要是一直哭下去这件事情就是个谜了。三号傍晚我得知三叔被杀了。三号一天什么也没说、四号开始就清醒了、我把我的推测都告诉了警察”;刘鑫2017-8-30微博【东京留学生遇害案的一些事实】刘鑫:“一开始我真没想到杀人犯是身边的人,都是通过日后一些监控录像的指证(给我看一些东西让我指证警察再去私下核对)这样慢慢确定下来的,一直到12.14日定罪”;2018-2-9微博《给三叔妈妈的一封信》刘鑫: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就告诉警察我怀疑是陈世峰了。

需要向合议庭强调说明的,被告作为江歌遇害案件最大受益人,不仅没有对江歌母亲有任何“报恩”的行为,反而在很长时间内对原告进行精神刺激、侮辱谩骂,实为人伦纲常所不能容忍的行为。被告于2017年8月23日晚在《局面》采访中里声泪俱下向原告道歉,但被告并非真心实意,同期被告就在微博上对原告恶言相向。后期被告在明知原告失去爱女江歌以后孤苦伶仃的生活,却故意在节日期间向原告发送“合家团圆”“节日快乐”等刺激原告情感的内容。不仅如此,被告还在网上组织“特别调查员”“冷眼萌叔”等网络水军,对原告实施网络暴力攻击,令人触目惊心的是被告还直接以“血馄饨好吃吗”“芝麻开门”“杀鸽子”“寄鸽子肉”的等突破人伦底线的语言攻击原告,被告甚至还捏造其与江歌是同性恋的事实,让原告情感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而且被告还攻击原告江秋莲“无赖”“赚黑心钱”“骗子”,对原告的名誉与精神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被告作为江歌遇害的唯一受益人,以牺牲江歌之生命换来自己的幸存,对原告本应怀揣感恩之心、悉心照顾原告晚年生活,却恩将仇报、字字诛心,亟欲置原告于死地而后快,对老年丧子孤苦伶仃的原告而言是何其的残忍。被告悖于悌义甚至恶意攻击原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内心痛苦,导致原告的持续精神损害,其程度之严重非常人可以想像。若非原告尚有为惨死的女儿江歌讨回公道的意念,支撑着原告仍有继续生活下去的意义,原告对这个世界已是万念俱灰。被告后续对原告造成的精神损害是江歌遇害案的延续,与江歌遇害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理应纳入本案原告方的诉求。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齐鲁大地作为孔孟之乡、礼仪之邦,对中华民族的传统文化与传统道德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案是一个对中国传统道德与价值取向具有风向标意义的案件,是南京彭宇案以来最受瞩目的关乎大众道德情感与社会价值判断的案件,还请各位合议庭成员明察秋毫、深思慎取。我们的社会道德是要向上提升还是向下沉沦,也许就在各位一念之间。

最后恳请合议庭参考代理意见,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还原告以公道,扬社会以正气。


代理人:黄乐平

代理人:李婧


2021年4月15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1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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