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6 16:56:47来源:法律常识
发生交通事故,首先要做的应该是救助伤者,并及时报警等待交警处理,然而很多司机由于害怕承担法律责任心存侥幸而选择逃逸,从而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现为大家整理、曝光一起典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案例进行警示,希望广大交通参与者引以为戒,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交通违法行为,文明交通,确保出行安全。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23日5时00分许,当事人梁某才驾驶粤A8**QF小型轿车(该车驻车制动检验不合格)由玉林市区方向往仁东圩方向行驶,至玉林市玉州区仁东镇小庞村路段乡道40148(仁东圩—仁东粮所),因其不注意观察路况,致使其车车头右侧与同向行走在其车右前方的行人周某寿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寿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梁某才驾车逃逸。后来,梁某才于2020年7月23日7时50分到玉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自首。
交通事故成因分析
当事人梁某才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验且制动不合格的机动车未注意观察路况安全驾驶,是造成该事故的原因。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
当事人梁某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寿无责任。
法院判决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控被告人梁某才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同年12月7日受理,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州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时未确保安全,导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至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属交通肇事后逃逸。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才犯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成立。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梁某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梁某才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梁某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属于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某才赔偿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梁某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警方提醒:如遇交通事故,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向警方报案,积极主动抢救伤者;法网无情,如存在侥幸逃脱心理的,等待的必将是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