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09:57:20来源:法律常识
△图源视觉中国
本报讯 近日,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10起因同一交通事故引发的 “好意同乘”案件。
金华白龙桥某村的村民郑某春,上工途中顺道搭载了同村工友,却遭遇交通事故,造成同车乘客伤亡的“惨剧”,10名乘车人双双叒叒把车辆驾驶员也告上了法庭,发生车祸,车主也要担责吗?
2019年9月2日凌晨6时许,郑某春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载着同村郑某兰等10人去隔壁村起苗。当车子行使至金华白龙桥镇郑岗山路段时,后方一辆小型轿车与前方郑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1人死亡、10人受伤的严重事故。
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认定,事故主要因小轿车驾驶员王某未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春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上道路行驶且违反规定载人,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之后,死者家属和伤者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170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告因该案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合理赔偿。交警部门对事故所做的事故认定书准确,予以采纳。该案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小轿车驾驶员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春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虽无责任,但却系无偿搭乘,故本院酌定由王某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70%,原告与郑某春各承担15%。
法官说法:
助人为乐应倡导 安全防范需谨记
该起事故发生后,小轿车驾驶员王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起诉,王某本人积极赔偿受害者损失,得到受害者及其家属的谅解,最后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但是,就民事赔偿方面,负次要责任的郑某春该如何承担责任呢?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即因“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应为善意供承人减责。“好意同乘”是指非营运机动车一方,基于好意,同意他人无偿搭乘机动车的行为。
具体到案件中,郑某春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各原告在外出做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该无偿搭载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通过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善意被搭乘人减轻责任,倡导助人为乐的新风尚。
在此也提醒各位司机朋友,始终要将遵守交通法规放在首位;对于同乘者而言,也要有安全意识,搭乘有驾驶资质的驾驶员驾驶的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宁可自己麻烦一点,也不要把安全当儿戏!
潇湘晨报综合 金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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