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7 16:24:53来源:法律常识
针对被告公司答辩的一个职业病民事赔偿案代理词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尊敬的法官:
针对被告公司的民事答辩状,我们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关于被告承担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直接法律依据。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有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和民事侵权赔偿两种救济途径。
民事侵权赔偿的基本思想在于填补损害,使被害人能够回复损害发生前之原状,属私权利救济。
而工伤保险系以维护劳动者之生存权为其基本哲学,旨在保障劳动者最低必要之生活,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部分。
两者的请求权基础不同,归责原则亦不一致。
对于劳动者就同一工伤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两种救济途径的处理模式,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系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与其不一致时,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
故原告因职业病工伤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外,仍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除了上述直接法律依据之外,被告应承担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的法律依据及相关规定的依据,我们在第一份代理词当中已充分阐述清楚了,在此不再赘述!
二、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自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之后,曾向人民法院提起过健康权之诉,也就是曾经提起过职业病单独民事赔偿之诉。因为当年立案法官说江苏省由于没有先例,让我们先撤诉,待以后有了成功案例再来进行主张。这是其一。
第二,本案的案由是健康权,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原告是2021年才委托法院完成这项工作的。按照司法实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通常从司法鉴定伤残等级后才开始计算时效。
第三,职业病民事赔偿的诉讼,一般要在工伤赔偿之后进行。
原告一直在与被告交涉并等待被告依法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个工伤赔偿项目,但被告至今尚未支付。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一工伤赔偿项目被告至今都尚未支付,哪里来的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一说呢?
第四,自从第一次诉讼健康权案后,原告一直在向有关单位或部门上访的诉求之中,构成诉讼时效的一次又一次的中断。因此,也未过诉讼时效。
第五,原告至今还在接受职业病的治疗当中,这个职业病侵权行为一直在持续发生当中,职业病的治疗尚未结束,哪里来的诉讼时效一说呢?
综上所述:被告提交的民事答辩状,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请法官对被告公司的答辩意见均不予采纳!
原告代理人: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剑峰 左爵云
2022年1月10日
备注一:本文原告五级伤残的职业病民事赔偿案系陈律工伤律师团队在江苏常州承办的真实案例。本文在2023年1月10日开庭时已递交法官参考。
备注二: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第767篇工伤原创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