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说一下交通肇事伤人不垫付,下肢牵引带生产厂家

时间:2023-06-07 17:08:37来源:法律常识

遛狗时没有使用牵引带,自家的萨摩耶突然“失控”,将路过的一名骑车男子咬伤。3月11日,太原市公安局向社会发布处理信息:犬只主人闫女士被罚款2000元,“肇事”的萨摩耶被警方没收。

春季是犬类伤人的高发季节,警方郑重提示,《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修订)》中对市区内允许饲养的犬种和养犬行为规范有明确的规定,请大家遵守条例,争做文明太原人。

图自新华网 图文无关

早、晚警情高发 伤者以老幼居多

民谚有“菜花黄,疯狗狂”的说法。警方介绍,春季是犬类的发情期,犬只情绪不稳,易烦躁发狂,一旦受刺激都可能会性情突变,周边陌生人群易成为其攻击目标。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此类警情的案发时间主要集中在早上和晚上。因为早上和晚上是居民散步、锻炼的黄金时间,街边和广场人群较为密集,而很多爱犬人士也喜欢在此时段遛犬,容易发生恶犬伤人事件。案发地点多为住宅小区、街面道路等地,受侵害目标则以儿童、老年人居多。

医院接诊的情况也印证了警方的说法,春季被狗咬伤的急诊患者明显增多,特别是幼儿。他们个头小,容易被袭击,易被咬到脸部和脖子。

民警介绍,在处置此类警情时,经常会面临一些难点。例如,犬只咬伤人后多会逃离现场,难以确认其主人,追责问题就很难落实。即便是找到了犬只主人,因为犬只主人与犬感情一般较深,很多人对犬只管理相关措施抵触情绪较大。

养狗人士务必遵守“三条铁律”

为了维护他人的安全,同时也保护自己的犬只,太原警方提醒养狗人士务必遵守“三条铁律”。

一、务必办狗证。狗狗还小,成年再办证,这样的借口过时了。犬龄满3个月的,养犬人应当申请养犬登记。申请养犬登记的个人,应当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有固定住所并独户居住,并持养犬人身份证明、犬只免疫证明等相关证明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每只犬第一年收取管理费500元,从第二年起每只犬管理费100元。

二、打疫苗记得开证明。养犬人应当将饲养的犬只送到依法设立的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狂犬病等疫病免疫,取得犬只免疫证明。养犬人应当自犬只免疫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再次对犬只进行免疫。

三、孩子绝对不能遛狗。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遛狗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携带(就是说儿童肯定不能单独遛狗);为犬只束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得超过1.2米;主动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即时清除犬只排泄的粪便;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期。

出现这些情况会被没收犬只

在众多处罚方式中,“没收犬只”无疑是养犬人士最不愿触碰的一道红线。在日常养犬过程中,哪些不当行为会造成爱犬被“没收”呢?对此,警方就相关处罚标准进行了梳理。

根据《太原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涉及没收犬只的条款主要包括,饲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只、大型犬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没收,并处2000元罚款;外出遛犬不束牵引带或者牵引带长度超过1.2米的,当场处50元罚款,违反规定3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饲养犬只未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未登记的,对单位处2000元罚款,对个人处500元罚款,并没收犬只。

犬只伤害他人后,养犬人不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或者未先行垫付医疗费用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注销犬只登记注册,并处3000元罚款。

此外,在楼道、通道、公寓、集体宿舍等公共空间饲养犬只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按照规定要求携带犬只乘坐电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罚款。未及时清除犬只粪便的,由城乡管理部门责令清除;拒不清除的,处200元罚款。养犬人两年内累计受到行政处罚3次以上的,由公安机关没收其犬只,自最后一次行政处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予办理养犬登记。

采写:山西晚报全媒体记者 辛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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