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4 17:59:10来源:法律常识
对于公众来说,购买保险即购买一份保障。购买时,提交基本情况、缴纳保险费、出具保单等往往都是必经流程。近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原告的房屋在投保第二天便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以未出具保单为由拒绝理赔,引发纠纷。
案情回顾
2021年,江津区某食品经营部想要为其堆放货物的2个房屋购买财产保险,便通过微信与保险公司业务员联系,告知其投保房屋详细情况,并按照业务员的指示在其发送的小程序中填写了相关投保信息。当天下午,经营部工作人员向保险公司账户缴纳了保险费8000元。
天有不测风云,就在投保的第二天,该食品经营部房屋失火,导致投保的一个房屋被全部烧毁。然而,如此短的时间里,保险公司尚未完成这次投保的内部审签流程,也就未来得及出具保险单。
事发后,食品经营部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合同尚未成立,拒绝理赔,并将前一天缴纳的保险费8000退还。随后,该食品经营部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
保险合同并非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并非以保险单的签发为依据,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保险单等仅为保险凭证。原告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发送的小程序进行了投保信息录入,即具有投保的意思表示。保险公司通知原告缴纳保险费,即表明已完成核保,具有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在经营部按要求足额缴纳保险费后,双方则就保险合同的订立形成合意。
保险公司承保规范中虽载明保险单签发后合同方能生效,但该规范仅为内部规定,不能以此约束其合同相对方,更不能对抗法律规定。
结合受损情况及保险单中载明的免赔情况,江津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给付经营部保险金120万余元。
保险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且符合承保条件,仍因保单未出认定保险合同不成立,将会鼓励保险公司在收到保险费后,拖延和阻却合同的成立,有违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从合同履行实际效果以及保险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交付保险费之后,出具保单之前,发生保险事故仅为小概率事件,总体占比较低。而预收保险费视为合同成立与签发保险单视为合同成立,在大多数情况下实际效果是一致的,既能满足投保人的合理期待,也更能体现保险合同的保险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