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23:50:06来源:法律常识
什么是病历,依据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现国家卫健委)卫医政发【2010】11号各省、市,自治区及各大相关单位:为规范我国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行为,提高病历质量,保障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制定现将修改后新版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一条 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2013年国家卫生计生委 中医药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的通知第二条2款病历归档以后形成病案。按照以上二个法规,住院后形成住院病历,当患者出院后主治医师整理完毕,将患者的病历移交医院档案科后住院病历归档,此时相应正式名称改为住院病案,根据规定第三十条:住院病历原件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