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1 18:21:05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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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作的技术性结论,该结论不具有拘束力和执行力。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需要哪些资料呢?接下来找法网小编就来为大家解答。
第一,事故双方的身份、驾驶执照、驾驶证书和保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如果车辆涉及的报告需要测试;
第三,交警对事故现场的调查图纸,以及询问双方或证人的记录。对于交警在发放证件时,将按照“事故处理程序”的规定和原则作出确认。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的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检察院对于交通肇事者是否提起公诉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人民法院定罪量刑和确定损害赔偿的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种证据。作为证据,当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可靠性和科学性提出质疑,法院应依证据规则审查其效力性及证明力,若有其他证据证明其存在错误,法院不应采信该证据,而应以自己审理认定的事实作为定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需要事故双方的身份、驾驶执照、驾驶证书和保险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如果车辆涉及的报告需要测。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交通肇事、危险驾驶等刑事案件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之一,它是描述事故基本事实、认定事故原因、划分事故责任的重要参考和依据,是此类刑事案件的关键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将责任认定书如何归类有时成为困扰案件承办人的一个问题。很多人认为它是鉴定意见的一种,理应归置于鉴定意见的证据之中,也有人认为它属于书证,应当归置于书证之中。本文通过将责任认定书与鉴定意见进行全面比较,找出二者的不同,从而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具有书证的性质,应该将其归类为书证之列。二者的不同点主要体现在如下几点:
一、出具该两种证据的资格主体不同。首先,主体的入职资质要求不同。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标准》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是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司法鉴定人须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方可从业。该标准对鉴定人的资质从知识、技能、经验、职称等诸多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人虽然在资质上也作了具体的要求,要求认定人系具备2年以上道路交通管理工作经历,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获得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等级证书的交通警察。但从以上的规定中我们不难看出,道路事故认定书的认定人员的资质授予主体是公安部门,不是司法行政部门,且具体要求也远远低于鉴定人员的入职要求。其次,二者主体了解事实情况的途径不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员和司法鉴定人员均可以不同程度地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而且了解事实情况也是他们有效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必要,但是他们了解案情事实的途径是不尽相同的。事故认定人员一般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第一现场并参与现场的保护、勘验、检查的交通警察,他们了解事实真相的途径是亲身经历、现场目击和调查了解,是直接的目击式、体验式、感知式的了解案件事实。而鉴定意见的鉴定人则是通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的途径了解案件事实的,属于在事后通过间接的查阅资料、听取汇报等方式得知案件事实的。再次,二者主体在案件中的稳定性不同。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人一般是第一时间参与现场处理的民警,是管理一定辖区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的国家公务人员,在特定事故中由出警人员负责出具本次的责任认定书,其主体身份一般是固定的,不随意变更。而鉴定人则是由司法机关指定产生,且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进行更换。
二、该两种证据所包含的内容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等客观内容,对形式要件没有严苛的要求。鉴定意见则既要有核心的实质要件即专家意见、观点,同时还要有必不可少的形式要件,包括鉴定的事由、申请文书、委托人、鉴定资质、鉴定要求、过程、方法、日期等。
三、该两种证据的救济方式不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当事人对认定书的认定有异议的,在3日内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核。经复核后,上级部门认为确有问题的,可直接进行重新认定,重新认定后的认定书即为生效文书,成为公安机关进行行政处罚、事故调解、责任认定的依据。当该证据成为刑事案件的证据随案移交到审查、审判阶段时,检察院、法院若发现该认定有问题,可以直接以审查认定的事实定案,不再将认定书作为定案依据,也不必退回重新认定。但鉴定意见则不同,一旦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以在侦查、审查、审判等各个环节提请重新鉴定申请,司法机关认为有异议的,也可以在各自的办案期限内自行决定重新鉴定。
四、该两种证据的属性不同。鉴定意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专家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所作的专门性意见。该词最早在英美法系中使用,因英美法系实行评审团制度,陪审团凭借自己的生活经验、法律常识对当事人双方争议的各类案件的事实问题进行认定。当评审团成员对案件中的专门知识无法认定时,需要由专家根据他们的专门知识为庭审提供帮助,由此便产生了专家出面提供证言的制度,该证言也就成了今天的鉴定意见。由此可见,鉴定意见本质上是一种证人证言,属于言辞类证据。而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公安交管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认定、定量评断时形成的文书材料。它是对事故基本情况的忠实记录,是客观真实事件的状态还原,虽然也包括原因认定和责任划分,但这也是执法人员用事实对法律的适用,也属于客观的事实。因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内容,显示其具有书证的特性。
通过以上的比较不难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与鉴定意见在构成要件和属性上有诸多的不同,前者本质上是一种书证,是通过该证据所记载的文字内容证明事实,而鉴定意见本质上属于证人证言,属于言辞证据。因此,在证据审查过程中,应当采用不同于鉴定意见的审查方式审查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归类上也应该将交通事故认定书归置于书证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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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永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来源:法律读库微信公众号
开车上路,难免有磕磕碰碰,但凡发生交通事故的,只要有交警介入(因为有时候双方会私了),都会制发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法律上的地位及效力如何?今天和大家简单分享一下: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对交通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经验、鉴定结论,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后所做的技术性结论。
既然交通事故认定书是一个“结论”,那这个结论必然存在对与错的问题,所以,当一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该怎么办?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注意,提出复核申请是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而不是向作出事故认定书的原机关提出,且必须是在三日内提出,上一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复核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那如果对复核结论仍然不服呢?那也不能继续复核了,因为同一事故复核只能一次为限。那是不是对复核结论不服就没有补救措施呢?当然不是!
我们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中,必然少不了民事赔偿,甚至要涉及犯罪,而无论是民事赔偿还是刑事犯罪,交通事故认定书都是必不可少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在证据分类中属于“书证”,既然作为认定事实的一项证据,那就必然受证据规则的约束,依据“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也就是说,在打官司的时候,法官不能仅仅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记载的“张三负主要责任,李四负次要责任”而判决张三多承担责任,李四少承担责任,法官会把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一项证据去进行整体审查,并且会在审理中查明整个事实经过。
如果法官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载明的认定事实及依据与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的认定事故责任的依据不符的,那么法官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责任认定是不作为定案依据的,即法院可不予采信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而会根据公平原则,综合分析双方对造成本事故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各方应承担的责任。
那如果认为法院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审查也有错误,也不服呢?一方面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监督,也可以上诉,打二审官司。
所以总结一下,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的,可以找公安复核,可以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法院进行司法审查认定,也可以找检察院进行监督。(呵呵公检法转了一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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