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5 14:30:08来源:法律常识
主要内容:文中主要是由法律知识劳动合同法小编为您梳理劳动法规定的最低工资规定基本知识,供您参考。
《劳动法》和原劳社部公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要求,假如员工为用户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劳务报酬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针对最低工资规定的内涵,原劳社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的理解为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履行正常的劳动义务前提下,对其所属单位付款最低劳务报酬;最低工资标准包含标准工资和奖励金、补贴、补助,但是不包含加班加点工资、独特工作情况下的补贴、国家规定社保和待遇。
针对应解决在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以外收入新项目,原劳社部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和《关于实施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通知》(劳部发〔1994〕409号)有明确规定,以下收益没有在最低工资标准构成以内:
1、加班加点工资;
2、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
3、中国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职工商业保险薪资福利;
4、用人公司根据补贴膳食、住宅等付给职工的非货币收入。
以上收益新项目或者是对员工超量劳动的赔偿,或者延期支付的劳务报酬,或在总体上难以计量检定,所以被排出在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以外。之上要求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内涵以及收益项目组成描述的很清楚。
最低工资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员工获得劳务报酬的合法权利,确保员工本人和家庭主要成员的最低生活保障,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司、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佣关系的个体户(下列通称用人公司)和与此产生劳动关系员工。
国家行政机关、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和与此创建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按照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最低工资规定,就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前提下,用人公司依规应付款最低劳务报酬。
本规定所指正常劳动,指的是员工按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工作。职工依规享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孕(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间,及其法定工作时间内依规参加社会活动期内,视作带来了正常劳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主管机关内用人公司实行本规定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各个工会组织依法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监管,发觉用人公司付款员工薪水违背本规定的,可以要求本地劳动保障部门解决。
第五条
最低工资规定一般采用月最低工资规定和钟头最低工资规定的方式。月最低工资规定适用全日制学生就业员工,h最低工资规定适用非全日制日制学生就业员工。
第六条
明确和优化月最低工资规定,应参照本地就业者以及抚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乡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员工自己交的社保费和公积金、社平工资、社会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等多种因素。
明确和优化钟头最低工资规定,需在出台的月最低工资规定的前提下,考虑到企业应缴纳的基本上养老保险金和基本医保费要素,另外还尽可能考虑到非全日制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环境和劳动效率、褔利等多个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群之间的差别。
月最低工资规定和钟头最低工资规定实际计算方式见附件。
第七条
省、自治州、市辖区范围之内不一样行政区能够有着不同的最低工资规定。
第八条
最低工资规定的确认和调整方案,由市、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会与平级公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科学研究制订,并把制订方案申报劳保局。方案内容包含最低工资标准明确和优化的重要依据、应用领域、制订标准及表明。劳保局在接到制订计划方案后,应征询中华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建议。
劳保局对方案能够明确提出修定建议,如在计划方案收到后14日内未明确提出修定意见的,视作允许。[page]
第九条
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先所在地区最低工资规定计划方案报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并且在审批后7日本质本地政府公报跟最少一种全地域性报纸上公布。省、自治州、市辖区劳动保障部门需在公布后10日内将最低工资规定报劳保局。
第十条
最低工资规定公布出台后,如本规定第六条中规定的因素产生变化,理应适时调整。最低工资规定每两年最少调节一次。
第十一条
用人公司需在最低工资规定公布后10日内将这个规范向本公司整体员工公示公告。
第十二条
在职工给予正常劳动的情形下,用人公司应付给员工薪水在去除下列各项之后,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
(一)延长工作时间薪水;
(二)中班、晚班、持续高温、超低温、矿井、有毒有害物质等其它办公环境、情况下的补贴;
(三)法律法规、法规及国家规定员工待遇等。
采取计时工资或提成工资等工资形式的用人公司,在合理的劳动定额前提下,其付款员工薪水不能低于对应的最低工资规定。
职工因为自己原因导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或依规签署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时间内未提供正常劳动的,不太适合此条要求。
第十三条
用人公司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所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违背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期限补领欠付员工薪水,同时可责令其按所欠工资的1至5倍付款员工赔偿费。
第十四条
员工与单位中间就实行最低工资规定产生异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相关规定解决。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执行。1993年11月24日原劳社部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