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1 10:23:50来源:法律常识
刘麻子于2008年5月到某公司工作中,进到企业之后,刘麻子几回向企业规定签订合同,但公司一直以诸多原因开展推拖,2011年6月份,刘麻子离去企业,并向本地劳动仲裁单位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规定企业支付自2008年6月至2009年4月份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要求:创建劳务关系,理应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已创建劳务关系,未与此同时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自用人之日起1个月内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1个月不满意1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个月付款2倍的薪水。根据以上要求,该公司因为与刘麻子创建劳务关系后沒有和签署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刘麻子可以依据这一客观事实,规定企业支付2倍的薪水。可是刘麻子自2008年5月进厂,工作中至2011年6月,并于2011年6月份申请劳动仲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要求: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视作公司单位与员工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要求:劳务纠纷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性过程中为1年。仲裁时效期内从被告方了解或理应了解其支配权被损害之日起测算。山东高级法院2008年民事法律审理工作中会议记录第3条第(4)项要求: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公司单位自工作用人之日起满1年不与员工劳动合同的,视作公司单位已与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书,在此类情况下,员工要求公司单位担负《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范的承担责任,正常情况下不予以适用。劳动仲裁单位因此裁定驳回申诉了刘麻子的诉讼要求。(曲文斌 曲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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