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书的具体内容一般分成必不可少条文和承诺条文。必不可少条文就是指合同书务必具有的条文,一般是由相关法律法规特定的;承诺条文就是指被告方通过商议,获得一致意见后明确的条文。劳动合同书一般与此同时具有必不可少条文和承诺条文。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要求:劳动合同书理应具有下列条文:(一)公司单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二)员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证或别的合理身份证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职责和工作中地址;(五)运行时间和歇息请假;(六)劳务报酬;(七)社保;(八)安全生产、工作标准和职业病安全防护;(九)法律法规、政策法规要求理应列入劳动合同书的别的事宜。这一要求是在《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上提升了实际工程而产生的。
《劳动法》所明文规定的劳动合同书的常备条文,包含劳动合同期限、工作职责、安全生产和工作标准、劳务报酬、工作纪律、工作合同无效的标准、违背劳动合同书的义务七项。《劳动合同法》如今的要求是九项,两相比比,可以发觉,提升的新项目有:公司单位的名字、居所和法人代表或是负责人,员工的名字、家庭住址和第二代身份证或别的合理身份证号码,工作中地址、运行时间和歇息请假、职业病安全防护、社保;降低了工作纪律、工作合同无效的前提和违背劳动合同书的义务三项。可以说,《劳动合同法》的要求更加详尽、更为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