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28 14:00:04来源:法律常识
主要内容: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下列由法律知识编写给你详细介绍相应实例。
实际案件:
吴某是一化工厂的职工,三年前从乡村追刚来某镇本厂后,与厂家签署了历时三年的劳动合同书,并在协议中承诺,合同书到期,厂家必须,全自动持续三年。本厂办公环境差,薪资待遇低。不久前合同到期,张规定提升薪水不果,工作中了一段时间后离职。张辞职后规定厂家对合同到期后的这些工作中期内,给与双倍工资。厂家而有合同书持续承诺给予回绝。
权威专家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44条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书,理应遵循合理合法、公平公正、公平自行、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的标准。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工作终止合同:(一)劳动合同书到期的;……。合同书到期,工作终止合同,持续保持劳务关系,理应续签劳动合同书。续签劳动合同书,彼此理应公平商议。“合同书到期,厂家必须,全自动持续三年”的条文不利于劳动者权益,夺走员工的商议权。应是失效。以《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公司单位自用人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意一年未与职工签订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书的,理应向员工每月付款二倍的薪水。吴某规定厂家对合同到期后的这些工作中期内给与双倍工资,法律法规理应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