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要求,公司单位免去自身的法律规定义务、清除员工的权益的失效。换句话说,严禁劳动合同书中做出免去公司单位自身义务、清除员工支配权的条文。从要求看来,严禁工作合同约定的条文是对于公司单位来讲的,其目标是避免公司单位运用现阶段员工广泛遭遇学生就业市场竞争工作压力,商谈影响力弱的状况根据合同约定避开自身理应担负的法律依据,限定和夺走员工拥有法律法规保证的公民基本权利。因而,按照规定,严禁承诺条文务必另外具有2个标准:(1)该条文免去了公司单位依规理应担负的法律依据;(2)清除了员工依规应拥有的支配权。这就明确提出下列一个问题,员工拥有什么支配权是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清除的,公司单位的什么义务是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来免去的。
从民事法律权利义务统一性的方面而言,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员工拥有支配权也就是公司单位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二者是一个问题2个层面。《劳动合同法》第26条常说“员工支配权”是指在我国《劳动法》以及他相关法律法规保证的劳动人民在事实劳动关系中具有的公民基本权利。依据《劳动法》第3条要求,这种支配权包含员工拥有公平学生就业和挑选工作的支配权、获得劳务报酬的支配权、歇息请假的支配权、得到工作食品卫生安全维护的支配权、接纳职业技术培训的支配权、享有社保和褔利的支配权、报请劳务纠纷解决的权力及其法律法规的其它工作支配权。
以上这种公民基本权利在我国都是有有关法律进行确保,因而,《劳动合同法》第26条第2项所要求的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书清除员工支配权理应是指《劳动法》第3条所要求的法律法规授予归属于员工公民基本权利范围的法律规定支配权。但这并不清除公司单位依规对员工一些支配权在劳动合同书中进行限定,如竞业限制条文、工作年限条文就对员工就业随意的权力进行了限定,但这种限定都是有法律法规上的根据,且公司单位务必给与员工公平公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