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要求:公司单位招收与其它公司单位还没取消或是终止合同的员工,给别的公司单位导致损害的,理应担负连同承担责任。这一要求确定了公司单位招收未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员工的连同承担责任。
劳动合同书是确定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劳务关系的根据。针对全日制员工而言,每一个员工只有与一个公司单位确立劳务关系,不可与此同时与2个公司单位确立劳务关系。假如员工要与新的公司单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书,就需要消除原先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假如公司单位要招收员工,也应当问明其是不是早已有公司单位招收并签订了劳动合同书。可是,有的公司单位明知道员工有公司单位,却依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书;有的劳动人民在未与公司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却又与另一个公司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给原公司单位导致损害。《劳动合同法》为了避免全日制员工与此同时与2个公司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要求了公司单位招收并未消除或劳动合同解除员工的连同承担责任。
连同责任就是指两种或两个以上的借款人各自就共同债务对债务人担负所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依据。连同承担责任的实际上是借款人中间对外债的偿还有互相担负执行负债的义务,债务人可以规定承担连同承担责任的一个或是好几个借款人所有赔付或是一部分赔付连同负债。在校则中,原公司单位是债务人,公司单位和员工是借款人,按照连同承担责任的执行方法,原公司单位可以向用人单位和员工中的任何一方要求一部分或所有的损害赔偿,公司单位和员工中的任何一方也都是有责任向原公司单位执行所有或一部分的赔偿义务。一方对原用人公司的所有损害赔偿以后,可以规定另一方担负其理应担负的原公司单位损害的赔付一部分。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要求,公司单位招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的连同承担责任须与此同时拥有三个标准:一是公司单位招收了并未取消或是终止合同的员工。必须留意的是,这儿并没有区别公司单位招收时的故意或是过错的心态,仅仅评定产生的客观事实。二是招收个人行为给原公司单位导致了财产损失,且这个损害应该是可以测算的。三是原用人公司的财产损失是因公司单位招收并未取消或是终止合同的员工造成的。即原用人公司的财产损失与公司单位招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有立即关联。
依据相关要求,公司单位招收并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原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的,除该员工担负立即责任外,该公司单位理应担负连同承担责任。其连同赔付的市场份额应不低于对原公司单位导致财产损失总金额的百分之七十,其应向原公司单位赔付以下损害:对生产制造、运营和工作产生的立即财产损失;因获得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单位产生的财产损失。赔付因获得商业机密给原公司单位产生的财产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