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1 14:00:04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回看
某汽车修理站近三年一直从于某点选购原材料,但彼此未签订书面形式买卖协议。2009年底,汽车修理站应用了从于某点购入的原材料后造成其检修的几辆车车辆产生喷涂掉下来,维修中心被多位顾客状告法院,汽车修理站最后赔付顾客各类损害总共达75000元。汽车修理站多次与于某商议无果,因此提起诉讼至人民法院,规定于某赔付各类财产损失75000元,并承当此案上诉费用。
开庭审理中,于某辩称,彼此中间未签订书面形式合同书,不创立交易关联,不适合物权法。但认同汽车修理站是以其处选购的原材料。
人民法院审判后觉得:汽车修理站与于某中间虽未签订书面形式的买卖协议,但已产生实际上的买卖协议法律行为。故宣判:于某赔付汽车修理站损害75000元。
刑事辩护律师观点
马颖秋刑事辩护律师分析:在我国《合同法》要求,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要求或是被告方承诺选用书面通知签订合同书,被告方未选用书面通知但一方早已执行关键责任,另一方接纳的,该合同成立。依规建立的合同书,开创立能起效。被告方一方不履行责任或是合同履行责任不符承诺的,理应担负再次执行、采用补救或是损失赔偿等合同违约责任。
此案中,于某理应赔付汽车修理站的因应用于某商品而受到的损害。(午报新闻记者 会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