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3 16:00:00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提早终止合同是不是付款合同违约金
别人报考硕士研究生后,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但企业根据彼此签署的劳动合同书的承诺:“租期没满员工一方面提早解除劳动关系,务必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单位并缴纳合同违约金二万余元”,规定我务必尽数缴纳合同违约金。请问此承诺是不是合理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要求:“劳动合同书理应以书面通知签订,并具有下列条文: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职责;
(三)安全生产和工作标准;
(四)劳务报酬;
(五)工作纪律;
(六)工作合同无效的标准;
(七)违背劳动合同书的义务。
劳动合同书除前述規定的常备条文外,被告方可以商议承诺其它內容“。根据劳动合同法的以上要求,您的企业与您在劳动合同书中承诺提早解除合同的罚息是正规的。
您在解除劳动关系的时的方法沒有违背国家法律的要求,可是“提早三十天以书面形式告知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非免去合同违约金的标准,您应当劳动合同书的承诺向企业缴纳合同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