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于2006年1月进到蒙阴县某公司从业销售员工作中,彼此签署了历时3年的劳动合同书。2009年1月30日,工作合同到期后,彼此未续期劳动合同书,吴某再次在该企业工作中。2009年3月,因企业经济效益不太好,吴某决策换工作,没多久便找上一家新企业。吴某向原企业书面形式明确提出结束劳务关系,可原公司以吴某做业务流程时沒有付清借款为由,不以其出示停止劳动关系证明,并没收其档案资料和社保关联办理手续。迫不得已,吴某向当地的仲载联合会明确提出投诉,规定企业为其出示停止劳动关系证明,并申请办理档案资料和社保关联迁移办理手续。
仲裁委经审判觉得: 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的劳务关系消除或停止后,公司单位理应为其申请办理档案资料以及他有关办理手续,这也是根据彼此相互之间的劳务合同所形成的法律行为。而员工与用人公司中间未还清借款,是彼此根据债务的法律行为,二者归属于不一样的法律行为,公司单位不可以以此为由没收员工的档案资料或不给员工申请办理其它有关办理手续。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6条要求,劳动合同书到期后,员工仍在原用人公司工作中,原公司单位未表明质疑的,视作协商一致以原标准再次执行劳动合同书。一方明确提出结束事实劳动关系的,法院理应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50条要求,用工理应在消除或是终止合同时开具消除或是终止合同的证实,并在15日内为员工申请办理和社保关联迁移办理手续。此案中,彼此签署的工作合同到期后未立即续期,吴某向企业明确提出结束劳务关系,应予以停止。企业与吴某中间因未还清借款产生异议,应当根据一切正常法律法规渠道寻找得到付款,而不可以以此为由回绝为吴某申请办理退工办理手续。企业不立即为吴某申请办理退工办理手续,侵害了吴某的辞权力和学生就业权,是触犯法律法规、政策法规明文规定的。在仲裁委组织协商下,企业为吴某出示了终止劳动合同证实,并且为其申请办理了档案资料和社保关联迁移办理手续。报道员 刘恒 新闻记者 金丽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