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3 22:00:08来源:法律常识
实例详细介绍:原社会保障部《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要求,公司推行内部结构负责制后与员工签署的承包协议与劳动合同书有较大区别,一般不属于劳动合同书,因而在工作上应避免用承包协议替代劳动合同书的趋向。
可是假如承包协议中包括有福利待遇等应在劳动合同书中要求的工作权利与义务层面的內容,则该合同书含有劳动合同书的一些特性。员工与公司因实行承包协议中相关工作权利与义务层面的要求产生的异议,归属于劳务纠纷。
《关于承包合同引起劳动争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42号)要求,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依照《关于履行企业内部承包责任合同的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劳办发〔1993〕224号)要求,解决员工与公司因实行承包协议相关工作权利与义务层面的要求而造成的劳务纠纷时,应商相关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法规,对涉及到承包协议中非工作权利与义务层面的标底、內容及应负责的毁约经济发展义务给予确定。假如这种条文不与中国法律、政策法规相排斥,则可以做为解决以上劳务纠纷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