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06 16:30:01来源:法律常识
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必须,推动员工工资有效提高,拉动消费,拉动内需,提升企业竞争能力,依据《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委令第74号),省委确定从2002年1 月 1 日起调节我省最低工资规定。现将具休调节建议公告如下:
一、我省分区域最低工资规定将原四档调整至五档,并提高标准水准。提升后月最低工资规定分别为240元、280元、310元、340块和400元(详细附注),一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标相对应为 1.44元、l.68元、1.86元、2.03块和2.39元。
二、推行周、日、个小时工资制度的,应按照每月不得超过21天,均值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40钟头,每日不得超过8钟头换算。
三、用人公司要严格遵守《劳动法》和《湖北省最低工资暂行规定》。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带来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公司付款薪水不能低于本地最低工资规定。
四、用人公司需在推动企业效益提升的前提下,健全薪级工资规章制度,创建工效挂钩薪水调整管理机制,并参照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确定本公司各岗位(技术工种)工资待遇,推动员工工资有效提高,提升企业竞争能力。
五、各个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法强化对最低工资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对用人公司违背最低工资标准体制的个人行为,及时改正并依法予以解决。
六、本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湖北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