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04 12:00:00来源:法律常识
岗位通常选择了职工的工作职责,其具备相应的稳定度和可预测性,在劳动合同书缔约当时,职工即把岗位的名字、內容等做为决策“是不是签订”的重要环节,在劳动合同书签署之后,员工和公司单位从缔约当时的“公平”影响力转换为真实身份上的“单位隶属”,这类管理方法与被管理的联系也使员工一方相对性处在弱势影响力,为了避免用人公司乱用优点影响力,劳动合同法将企业变动合同书的支配权限定在有效的范畴,对劳动合同书的变动明确提出了严苛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要求,公司单位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更改工作合同约定的內容。变动劳动合同书,理应选用书面通知。变动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公司和员工各执一份。这也代表着,在劳动合同书沒有特殊规定的情形下,调节职位做为合同变更的关键內容,须符合2个前提条件:1、彼此协商一致;2、采用书面通知。二者缺一不可,公司单位若沒有通过协商一致而单方面调职,职工有权利回绝。劳动合同书理应按原承诺再次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