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企业未为员工李某交纳社会保险金,导致彼此劳动合同解除后,李某没法从个人社保单位领到失业金。近日,法院判决书李某的失业保险金损害由企业担负。
李某于2004年5月20日到山东某工程设计公司工作中,彼此最后一次签署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2008年10月至12月,李某闲置不用在家里,沒有到企业和新项目施工工地工作,工程设计公司即以此为由未派发其这过程中的薪水。李某在劳动者终止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收入为3900元。2008年12月31日,工程设计公司停止了与李某的劳动合同书,并付款了李某一个月薪的经济补偿金。因为工程设计公司沒有依照国家规定为李某交纳社会保险金,导致李某劳动合同解除后,没法领到失业金,因此,李某诉至济南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规定工程设计公司担负未交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律依据,赔付其失业金损害,与此同时付款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薪水。仲裁委做出裁定后,李某不服气,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法院查清,自2008年1月1日起,济南最低工资为760元/月;2008年济南失业金为380元/月。
人民法院觉得:有关李某认为的失业金损害,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应要求,公司单位理应准时全额为员工交纳失业保险费,因工程设计公司未为李某交纳失业保险费,造成李某不可以领到失业金,工程设计公司应担负承担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要求,失业人员下岗前所属单位和自己按规定总计交费時间满1年不够5年的,领到失业金的限期最多为12个月。依据上述要求,工程设计公司应赔付李某12个月的失业金损害。针对李某认为的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薪水11700元,因这期内李某未到岗工作,工程设计公司未作发放工资并无不当,可是在彼此劳务关系续存期内,工程设计公司应根据我国有关要求,按济南最低工资的70%为其派发生活费用。
综上所述,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等要求,法院判决书:工程设计公司于本宣判起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李某失业金损害4560元(380元/月×12个月);付款李某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用1596元。新闻记者 高原地区 报道员 王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