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6 14:00:06来源:法律常识
2002年,王某大学毕业后,即面试到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由于工作比较轻松,2009年,王某经朋友详细介绍,到某汽车修理厂干会计兼职。虽然只是每一个周六去汽车修理厂工作中一天,但凭借从事了7年会计的工作工作经验,王某工作令汽车修理厂老总十分满意。在今年的5月,汽车修理厂老总忽然明确提出与王某消除兼职合同,王某允许,但明确提出自身在这儿已工作了2年多,汽车修理厂应按照参加工作时间付款自身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汽车修理厂老板不允许,王某因此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联合会投诉。仲裁委问明缘由后,劝导他选择放弃投诉要求。
分析:做兼职劳动关系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劳务关系,具备两重性。消除兼职合同是不是应支付经济补偿,现阶段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法规规定。但根据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本公司参加工作时间”,而周末兼职全过程并不影响员工在用人公司的工作年限。换句话说,假如用人公司消除员工劳务关系支付经济补偿得话,绝对不会、也不允许其扣减员工做兼职期内的工作年限。因而,职工的此类要求不可获得适用。(高原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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