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5:30:05来源:法律常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予劳动防护或是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全额付款劳务报酬的;
(三)未依规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管理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伤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此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员工能够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之规定:用人公司未按劳动合同约定付款劳务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乱扣或是无端托欠员工工资的,驱使员工明确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公司单位应付款劳动者的劳务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付款赔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