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8-19 17:01:52来源:法律常识
用人公司需要注意,2月1日是界线——未与职工签订合同的将付款二倍薪水2月1日,对用人公司和员工来说是个特殊的日子,按照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要求,用人单位自用人生效日超出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员工每个月付款二倍的工资。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要求,此方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此方法实施生效日一个月内签订。2月1日是用人公司向已建立劳动关系,但还没签订合同已达一个月以上的职工付款2倍工资核算的“界线”日。
再过几天便是2月1日了,做为用人公司务必与劳动者签订合同。之所以要注重这一点,一是这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律权利;二是提示用人公司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针对不肯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的员工,用人公司一定要停止双方的劳务关系,如彼此达到口头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要求为合同无效,也要依法负法律责任。
做为被告方之一的员工,有权利与义务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员工需在用人生效日的一个月内向型用人公司提到,如用人公司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第二个月逐渐付款员工二倍薪水。可是却具体情况看,用人公司不肯与劳动者签订合同,该用人公司信誉度一般不是太好,员工理应停止双方的劳务关系,并要求用人公司损失赔偿。
此外,用人公司务必消除对实习期的误会。在现实中,许多用人公司都是先对员工开展1至2个月的实习期,合格后再跟员工签订合同。实际上实习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明确了彼此只能在合同中约定实习期,不可以独立承诺实习期,用人公司不能以承诺试岗、稳定期、见习期等变相的实习期。因此,用人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诺劳动者的实习期,不然,用人公司要承担有关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