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3 18:07:18来源: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瀛台律师事务所
【案件回放】
2020年年底 ,金某在其小区附近的超市进行盗窃,盗窃了超市内的牛肉五斤用于食用,盗窃得手后,金某认为偷东西十分轻松,故在2021年也多次进行盗窃,分别于2021年1月、2月在当地几家超市盗窃日化产品,后金某将其盗窃的日化产品专卖给收购此类产品的张某(另案处理),获取利益。2021年3月22日,金某在当地某超市盗窃化妆品时,被当地公安机关抓获。经法院审理认为,金某在当地超市多次进行盗窃,被盗财物价值共计五千元,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金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其退赔超市相应损失。
【瀛台律师论法】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金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但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构成累犯。金某屡教不改,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对当地的几家超市进行盗窃,并在盗窃后进行转卖销赃。经当地相关机关进行认定,金某盗取的财物价值共计五千余元。故金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法院依据以上事实,依法对金某定罪量刑。
【瀛台律师提醒】
小时偷针,长大偷金!财富要靠自己勤劳的双手来获取,不能通过非法的手段秘密盗窃他人财物,侵害他人的财产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