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02:02:13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4月初,小雪入职Z公司,负责行政管理工作。2019年8月底,小雪从Z公司离职。因Z公司拖欠其2019年7、8月份工资,小雪于2019年10月提起劳动仲裁。济南高新区劳动仲裁委裁决Z公司支付小雪2019年7、8月份工资。Z公司不服裁决,向济南高新法院提起诉讼,诉称没有向小雪发放工资的原因在于小雪在任职期间工作失职,导致公司名贵字画及电脑丢失,给公司造成近6万元损失,Z公司主张双方已协商以2019年7、8月份工资折抵,但Z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济南高新法院依法驳回了Z公司的诉讼请求。Z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随后,Z公司另案起诉小雪,要求其赔偿在任职期间因工作失职而给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后Z公司自行撤诉。2021年6月,Z公司又委托某律师事务所向小雪现就职公司发送律师告知函,原文摘录如下:“就贵司员工小雪相关侵权事宜告知贵司,贵司员工小雪……在任职期间,明知岗位职责内容,但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属于其保管负责的三台电脑丢失,且事后依然严重不负责任……就此人这般行径还请贵司在用人方面慎重考虑……”。
法官说法
济南高新法院郭鹏鲁法官经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在本案中,Z公司在委托律师向小雪现就职公司发送律师告知函时,未有法院、仲裁机构等相关部门认定小雪存在导致Z公司电脑丢失的失职行为,且在本案诉讼中,Z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实小雪存在以上行为,在此种情况下,Z公司向小雪现就职公司发送律师告知函,内容包含“小雪在任职期间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Z公司三台电脑丢失”等信息,缺少事实依据,且在律师告知函中包含“严重不负责任”“这般行径”“慎重考虑”等明显带有否定性的主观评价,影射小雪存在职业操守失格等问题,Z公司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作出以上评价,明显存在过错,其将带有否定性评价的律师告知函发给小雪现就职公司,势必会给小雪的名誉权造成一定影响。
综上,济南高新法院依法认定Z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小雪的名誉权,依法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责任。最终,济南高新法院判决Z公司向小雪出具道歉信并邮寄至小雪现就职公司。
新黄河记者:陈彤彤
编辑: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