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6:23:09来源:法律常识
案件介绍
本案为我所李锦星律师代理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律师表示在多年的执业经历中,民间借贷纠纷一直是个热点问题。借款人在借钱时豪言壮语信誓旦旦,到还钱的时候却拖泥带水、推三阻四,还有的甚至避而不谈、人间蒸发。本起诉讼代理案件,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还款本金及支付利息取得胜诉。
赫某与葛某为朋友关系,2018年1月2日葛某称急需资金周转,前后向赫某借款共十万元。出于朋友间情谊赫某没有多想,当日按照对方要求将出借资金转账至葛某女儿名下银行账户。2018年1月12日,双方签署借条一张,内容为“本人葛XX借到赫XX100000元整”,葛某在借条下方手写“钱是转账转到葛某英卡上的,证明葛XX借的钱”。2019年4月,赫某催葛某还钱,被告仅偿还1万元后,便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直到2020年1月22日,葛某通过妻子黄某分2次向赫某共还款五千元,此后,剩余欠款赫某多次催要无果。
十万元不是个小数目,赫某想不到好心借钱给朋友,对方却一直推三阻四不予归还。如今两年过去还钱的事一点着落没有,无奈之下葛某决定通过法律维权,并委托我所李锦星律师代理诉讼。
接到委托后李律师迅速开展代理工作,进行详细梳理分析案情等,指导收集证明诉讼主张的证据,包括借条、银行交易明细、转账电子凭证等核心关键证据。律师认为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现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为维护当事人最大权益,同时主张被告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辩称,去年算账的时候自己打了85000元的欠条,其妻子黄某还过钱,具体还了多少不清楚。
在我方提供的详实关键证据面前,法院认为证据足以证明被告欠款事实,并支持了支付利息的诉求。因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根据被告陈述2021年6月原告向其催要还款,故利息起算日期以2021年7月1日为准。
判决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葛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赫某借款本金85000元;
二、葛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赫某上述借款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支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恒略说法
现行《民法典》规定,借款人应按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对于借款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若到期未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恒略律师提示您,出借钱款最好的方式就是双方共同立下借款借据,约定好借款的金额、付款方式、还款日期以及争议解决的方式等等。
同时,还要记得保留借钱给对方的转账记录,如果采用微信、支付宝付款可以保留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如果现金给付可以让对方出具收据,这才可以与借据相互佐证,以证明你与对方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