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18:26来源:法律常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赌博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王某仙,女,土家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县。
被告人张某英,女,汉族,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初中文化,务农,住重庆市秀山县。
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20年8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XX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犯赌博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至8月,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在重庆市秀山县王某仙家、张某英家、田某1家,多次组织梅某、宋某、文某、田某2、罗某、田某3、杨某、田某1等人,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非法获利7000余元。
2020年9月XX日,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分别上缴违法所得3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自愿自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庭审后,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各退缴了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
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条、缴款凭证、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梅某、宋某、文某、田某2、罗某、田某3、杨某、田某1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仙、张某英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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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依法惩治赌博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周边地区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吸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主要客源,构成赌博罪的,可以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计算机网络、通讯、费用结算等直接帮助的,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
第五条 实施赌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二)组织国家工作人员赴境外赌博的;
(三)组织未成年人参与赌博,或者开设赌场吸引未成年人参与赌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