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19:35:21来源:法律常识
案 由:盗窃罪
指派单位: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木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蔡翠
案情简介:2011年11月29日1时许,夜色掩映下,被告人(受援人)温某同另一人王某(另案处理)携带作案工具,在本市和平区某处攀爬上房,由温某负责望风,王某从阳台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经估价,价值为1800元),后温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群众抓获。发现作案工具有液压钳一把、剪刀一把、双肩背包一个,均被公安机关扣押。
承办过程:因被告人温某实施被指控的行为时为未成年人,和平区人民法院决定为被告人指定辩护人。故和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天津木本律师事务所承办该案。承办机构安排蔡翠律师办理该案,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
援助律师接受指派后,尽心尽责地开展了细致的工作,在阅卷和会见的基础上就本案案情进行了归纳,结合法律规定,尽最大努力发掘可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主要围绕以下几点展开辩护:一、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时为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我国刑法,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的行为系初犯,且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负责放风,应为从犯,依法应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在结合刑法规定进行论述的基础上,律师还注意运用其他法律中的法律规定。律师指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律师在庭审中以上述内容为主,据实、据法、据理进行了充分的辩护工作。
承办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诸点,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案件点评:本案系盗窃案件。被告人与他人共同实施入室盗窃。本案中,律师的工作是非常富有成效的,法院基本全部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进行了从轻处罚。律师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了最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