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4 23:24:01来源:法律常识
张某三年前在某小区购买了一座民用住宅,看房的时候,以及刚交房的时候,小区的物业水平还是不错的,谁知道,随着时间的流逝,物业费是年年涨,服务却越来越差。小区内可视对讲机全都无法使用,地下室电梯有问题,停车混乱,车辆经常被划,卫生脏乱差,绿化少,私搭乱建严重,随意张贴小广告,小区外的人随意进出小区。张某在物业催缴物业管理费时,提出降低标准,但是物业不同意,张某因此便不再缴纳物业费,随后,物业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作为小区的业主,理应交纳物业费,并且张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物业公司未尽管理义务,无法采纳。虽然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工作中没有明显的瑕疵,但还是存在不足之处,今后应加强物业管理职责,故对物业公司要求张某支付物业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的判决,其实相当的不公允,物业公司应当就有关物业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向业主提供符合约定的物业服务。业主应当按约定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但物业公司如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瑕疵,其提供的物业服务与其向业主收取的物业费所对应的物业服务标准存在一定差距的,可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照物业公司收取的保洁费、生活垃圾、绿化费、管理费、公共设施费用等,酌情予以扣减。
张某上诉后,二审法院重新认定事实后认为,物业公司的物业服务质量问题,如机动车停放管理、绿地维护、小区公共秩序管理、公共设施维护等均属实,确系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服务中存在的瑕疵,此与其向张某收取的物业费所对应物业服务标准存在一定差距,且在物业公司几年来的服务过程中至其提起本案诉讼前尚无明显改进,因此张某可以要求减少相应物业服务费用。
现实中,很多案子都是能够在中院得到改判的,因为基层法院确实有时候水平有限,只要继续走下去,正义就一定可以降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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