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1:29:54来源:法律常识
我跟她说,你希望看到什么样的效果?如果是无罪案件,无论是事实无罪还是证据无罪,律师辩护的效果可能是不批捕、不起诉、撤回起诉或无罪判决。如果是有罪的案件,律师辩护的效果就是争取轻罪判决,包括缓刑、明显轻判、二审改判。有些证据不足的案件,法院可能不会做出无罪判决,而是“中国式无罪判决”,例如“关多久判多久”、“明显低于法定刑”。你要求律师辩护产生效果,往往是律师整个案件结束才有效果。律师刑事辩护,不可能像政府办事那样“时间过半工作过半”。
他们许多人却不愿意知道,律师不是“算命先生”,即使能判断案件走向也不能预知案件结果——毕竟法院不是律师开的。他们许多人也不愿意知道,“取保候审”只是变更强制措施,案件并没有结束,只是存在缓刑判决的较大可能。而且,犯罪嫌疑人需要满足“取保候审”的法定情形,律师不可能臆造出明显不存在的事由。
律师并不能“让有罪者免于刑狱”,除非侦查机关取证存在严重错误导致法院无法做出有罪判决。曾经有一个“撕票”的案件找到我,我明确拒绝——这些没有任何辩护空间的案件,而且律师有权拒绝这些让自己不开心案件的代理。我每年都有当事人被无罪释放的案件,但我并不能保证某个案件当事人一定会被无罪释放。律师只能就侦查机关的证据来源与证据逻辑来提出异见,而不能“无中生有”或“指鹿为马”。
有人见我办理过惠东人民法院的台湾人张某30万元职务侵占案无罪释放,见我办理过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的张某2435.5万元网络诈骗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半,见我办理过制造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王某523.4公斤毒品二审改判死缓,认为律师“一定有办法”。其实这也是对律师的误解。
律师只能从证据出发,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不能“乱说话”。对于故意犯罪,侦查机关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明知”,如果犯罪嫌疑人“乱说话”很容易被冤枉。桂林樊某运输150冰毒案之所以最终不起诉,很大程度上就是因为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否认自己知道车上有毒品,而且没有检查出该冰毒外包装有他的指纹。
一旦当事人表述错误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且与其他证据意外保持一致,只能成为证据上的“罪人”。这也说明刑事案件“律师介入越早越好”,特别是在保留着“侦查为中心”传统办案风格的地区。
律师刑事辩护,他的效果就是让家属知道案件发展状况,让当事人知道案件走向,让当事人及其家属“明白”法律关系。同时,律师会尽职尽责辩护,帮助当事人无罪的免受冤屈,有罪的争取轻判。即使是那些没有任何辩护空间的当事人,也让他们得到法律的尊重,除非律师因为个人原因不愿意代理。
全国律师绝大部分集中在广东与北京、上海,广东绝大部分律师集中在广州、深圳与佛山。前者是全国最发达的3个地区,后者是广东最发达的3个地区。这也说明律师服务市场的需求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成正相关关系。从“找领导”、“找关系”到“找律师”、“找法律”,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也是从封闭的“熟人社会”向开放的“陌生人社会”进步的需要。
律师尽职尽责辩护,这就是家属请律师最好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