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2:45:35来源:法律常识
(上接C50版)
1、 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过大豪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公告分别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的公告。上述议案内容将另行公告。
2、 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22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1-23
4、 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郑建军
5、 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可于2021年6月22日至6月24日(上午9:00-12:00,下午2:30-5:00)到本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出席会议资格登记手续,传真或信函方式登记者,登记时间以公司证券投资部收到传真或信函为准。
2、个人股东会议登记: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等。
3、法人股东会议登记: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 份证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法人股东有效主体资格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代理人有效身份证 件、股东授权委托书、法人股东有效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
六、 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人:王晓军
2、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015
电话:010-59248942、010-59248635
传真:010-59248880
电子邮箱:zqb@dahaobj.com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食宿、交通等费用自理。
4、鉴于当前形式,呼吁股东尽量采取网络投票方式,不建议股东出席现场会议, 公司也会采取多各措施让更多股东了解股东大会情况,如有新的具体措施另行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5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6月2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2月7日,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预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关于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向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泰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向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置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为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上市公司拟对本次交易方案进行调整。
一、本次交易方案调整的具体情况
调整前:
公司拟向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包含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51%股权、北京星海钢琴商城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3.33%股份),向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向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调整后:
公司拟向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不包含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51%股权、北京星海钢琴商城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3.33%股份),向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向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一)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是否构成重大调整的标准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7月31日发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5号》之规定,对于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对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问题,相关审核要求如下:
1、关于交易对象:拟对交易对象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有以下两种情况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减少交易对象的,如交易各方同意将该交易对象及其持有的标的资产份额剔除出重组方案,且剔除相关标的资产后按照下述有关交易标的变更的规定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的;(2)拟调整交易对象所持标的资产份额的,如交易各方同意交易对象之间转让标的资产份额,且转让份额不超过交易作价20%的。
2、关于交易标的:拟对标的资产进行变更的,原则上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但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视为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1)拟增加或减少的交易标的的交易作价、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2)变更标的资产对交易标的的生产经营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包括不影响标的资产及业务完整性等。
3、关于配套募集资金:新增或调增配套募集资金,应当视为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调减或取消配套募集资金不构成重组方案的重大调整。
(二)本次重组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
本次重组方案调整涉及减少的交易标的包括北京龙徽酿酒有限公司51%股权、北京星海钢琴商城有限公司100%股权、中纸在线(苏州)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43.33%股份,本次重组方案调整减少的交易标的对应的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及营业收入占原标的资产范围相应指标总量的比例均不超过20%,不构成对重组方案重大调整。
三、本次方案调整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调整不构成重大调整的议案》等有关议案,同意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调整,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29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一、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2021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有关本次交易的相关议案。公司拟向北京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轻控股”)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一轻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100%股权,向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京泰投资”)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45%股份,向北京鸿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置业”)支付现金购买其持有的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1%股份,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完成后(不考虑募集配套资金),将使得公司股东权益发生如下变化:
1、本次交易后,公司总股本由926,101,711股增加至2,731,778,423股。
2、本次交易中,一轻控股取得公司新发行的股份1,399,779,277股,持股比例由32.50%增加至62.26%;京泰投资取得公司新发行的股份405,897,435股,持股比例由0增加至14.86%;郑建军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由13.06%下降至4.43%。
3、其中,一轻控股与郑建军系一致行动人。本次交易前,一轻控股、郑建军合计持有公司45.56%的股份;本次交易后,一轻控股、郑建军合计持有公司66.69%的股份,公司控股股东仍为一轻控股,实际控制人仍为北京市国资委。
二、其他事项
根据有关规定,本次权益变动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并于同日登载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及上交所网站。
证券代码:603025 证券简称:大豪科技 公告编号:2021-031
北京大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如有董事对临时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公司应当在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本公司综合考
虑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或“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兴华”或“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变更事项无异议。
● 本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1985年9月8日,于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2、人员信息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为胡咏华,截至2020年12月31日,大信从业人员总数4449人,其中合伙人144人,注册会计师1192人,注册会计师较上年增加14人。注册会计师中,超过500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3、业务规模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2020年度营业总收入18.32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5.6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84亿元;大信2020年末净资产2.00亿元。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165家(含H股),审计收费总额21,362.67万元,主要分布于制造行业。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大信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2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和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2018-2020年度因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债券持有人起诉五洋建设、陈志樟、德邦证券、大信等中介机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信不服判决已提出上诉。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2018-2020年度,大信受到行政处罚1次,行政监管措施15次,未受到过刑事处罚、自律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2018-2020年度,从业人员中2人受到行政处罚、34人次受到监督管理措施。大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项目成员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韩雪艳
拥有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9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8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注册会计师:赵曼
拥有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执业资质。2003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9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份。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冯发明
合伙人,拥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质。2002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质量复核,2001年开始在大信执业。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注册会计师及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未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其他经济利益,定期轮换符合规定。
4.审计收费
根据上市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并遵循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上市公司与大信协商确定年度审计收费。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上市公司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公司原审计机构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连续为公司提供了6年审计服务,2015-2020年度为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兴华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职,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情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从专业角度维护了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解聘前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综合考虑业务现状和发展需要,公司拟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公司已就变更审计机构与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兴华已知悉该事项并书面确认:兴华与本公司不存在审计意见不一致的情况,亦不存在任何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提请本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注意的事项。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和其他有关要求,做好相关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经审查大信具有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诚信状况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1、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因而同意将拟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机构的相关议案提交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
2、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聘任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完成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聘任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和内控审计的机构并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聘请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
(四)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报备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独立董事签署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三)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说明文件
(四)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