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4:41:24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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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经过:2018年下半年,原告在被告承接的位于本市松江区洞泾、九亭一带的室内装修项目中做油漆工。2019年1月7日,被告在洞泾派出所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因工程项目亏损,欠叶礼灵42,000元(肆万贰仟元正)。双方约定还款日为2019.6.7日,还款方式分期还款,逾期未及时偿还每拖延一天加付欠款的1%”。
法院判决: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劳务费4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支付劳务费的利息损失(以42,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8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
法理分析: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报酬。根据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证实被告尚某原告劳务费42,000元。
郝小青律师|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