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5 09:18:49来源:法律常识
12月21日上午11时,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对被告人江太国等十二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2月10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本报曾报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江太国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2016年在本市注册成立贵阳市南明区猎狐信息咨询服务部替人非法讨债。该服务部成立后,被告人江太国先后招揽四川省资阳籍被告人刘星、江太军、朱磊、李剑、李祖明、朱小康、林勇军、江伟、何坝、杨万及、李战彬等人加入,成员中有刑满释放人员、吸毒人员及资阳籍社会闲散人员。
“猎狐”服务部从2016年成立至2018年4月,被告人江太国制作统一格式及内容的“律师追债”广告,安排所有服务部成员在本市部份私人汽车、三轮摩托车上粘贴广告、扩大影响、招揽业务。
该组织在追讨债务时,由江太国负责安排人员,统一乘车前往,在与债务人“谈判”过程中由江太国负责“谈判”,其他人员从旁造势、围堵、辱骂。追债成功后,江太国按债务金额收取20%作为佣金。
被告人江太国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以暴力威胁,滋扰、纠缠、跟随、聚众造势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故意伤害等行为,索取债务,聚敛了大量钱财。该服务部自成立后,其与他人签订委托讨债合同300余份,金额高达人民币8368万余元,江太国按债务金额20%收取佣金,可达人民币1445万余元。
以江太国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本市南明区、贵州省惠水县、独山县、黔西县、息烽县等地,对被害人赵某某、严某某等六人,采用暴力进行威胁、高音喇叭播放隐私进行滋扰,并采用聚众造势、纠缠、辱骂等手段追讨债务,对被害人赵某某、严某某等人实施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时间长达9个小时、55个小时等。其中家住本市花果园C区的被害人赵某某,在被非法拘禁9个小时后被迫离开住处。被告人江太国随即安排被告人刘星、李剑等人强行住进赵某某家中并更换门锁,霸占赵某某住房时间长达五个月之久。
被告人何坝、李祖明等人得知残疾三轮车司机鲍某将“猎狐”服务部“律师追债”广告撕毁后,找鲍某并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致轻伤,并砸烂鲍某的三轮摩托车。
被告人江太国及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大肆宣传“律师追债”,实则是通过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行为,聚敛钱财,在贵州省惠水县芦山镇中学、黔西县协和乡小学、本市火车站、南明区花果园等处,给被害人及当地群众造成了极大的心里恐慌,给律师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社会影响恶劣,危险性大。
故此,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江太国等十二名被告人作出判决。
被告人江太国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七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其余11名团伙成员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分别判处二年四个月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
图文:记者 孟剑飞 张斌